攀枝花市西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引导烟草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攀枝花市西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攀枝花市西区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电子烟零售除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攀枝花市西区辖区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本规划,其中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的适用普通零售点布局标准,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适用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五条 雪茄烟零售点与普通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互不作为距离参照点,在总量控制区域内分开独立计算;零售点变更或增加许可范围的,应符合相应的合理布局规划,且同一地址只能持有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章 普通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根据攀枝花市西区下辖行政区划,结合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西区划分为“城区、乡镇、农村、特殊区域”四类市场单元,采用“总量+间距”相结合的布局模式,并动态更新市场单元的零售点数量上限,定期向社会进行公示;在最小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实际数量大于或等于合理容量(详见附件1)时,不再新增零售点;新办申请人仅因市场单元容量已达上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自愿参加排队轮候,按照《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详见附件2)执行。
第七条 下列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区:主要指清香坪街道、玉泉街道、河门口街道、大宝鼎街道、陶家渡街道,采取“总量+间距”管理模式,设置市场单元总量上限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
(二)乡镇:主要指格里坪镇金林社区、景怡社区,采取“总量+间距”管理模式,设置市场单元总量上限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
(三)农村:主要指格里坪镇金家村、金桥村、新庄村、庄上村、大水井村、格里坪村,采取“总量+间距”管理模式,按照居民住户数设置零售点:居民住户在1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1个,居民住户在100户以上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
(四)特殊区域:主要指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居民小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厂矿、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旅游景区、文旅商圈、高速公路服务区、零售业态核定为“其他类”或者“娱乐服务类”的经营场所,具体“总量+间距”布局标准如下:
1.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按照经营商户数设置零售点:经营商户在2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1个,经营商户在200户以上3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2个,经营商户在300户以上4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3个,经营商户在400户以上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且与区域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小于25米;
2.居民小区内按照小区住户数设置零售点,申请点仅限于平街和平层楼层,对外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产权面积的60%:居民小区住户在8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1个,居民小区住户在800户以上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与区域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居民小区外部沿街申请点按照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执行;
3.政府批准成立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厂矿等按照占地面积设置零售点:占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设置零售点1个,占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设置零售点2个,且与区域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区域外部沿街申请点按照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执行;
4.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旅游景区、文旅商圈、高速公路服务区,按规模大小及人口流动情况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
5.零售业态核定为“其他类”或者“娱乐服务类”的经营场所,申请新办点的最小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实际数量大于或等于合理容量时,不再新增零售点;最小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实际数量小于合理容量时,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小于本市场单元普通零售点间距标准的三倍。
第三章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八条 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采取总量管理模式,零售点总量不超过50户,达到总量上限时,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
第九条 雪茄烟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专门用于雪茄烟陈列、展示的设施;
(二)有能够恒定维持雪茄烟储存所需湿度、温度条件的设施设备;
(三)有满足雪茄烟品鉴条件的区域、工具及良好通风条件的品鉴环境。
第十条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仅限于机场、高铁站、旅游景区、特色商业街区、大型商场、购物中心、星级宾馆、雪茄吧、俱乐部、茶室茶庄等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雪茄烟零售点独立布局,不受间距限制,与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互不作为实地核查的参照物。
第十二条 申请雪茄烟零售点如涉及卷烟不予许可的禁止性条款,不予核发雪茄烟零售许可证;同一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再核准雪茄烟零售许可。
第十三条 雪茄烟零售点原则上不得办理许可范围变更,如申请许可范围变更的,需符合申请变更许可范围所对应的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四章 优待政策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设置零售点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享受间距或者总量的优待,具体优待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为视力残疾的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的一、二、三级,言语残疾的一、二、三级,肢体残疾的一、二级,由持残疾证的自然人本人提出办证申请,其工商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类别为个体工商户,可在西区范围内享受一次不受市场单元总量限制或间距减半的优待,在本市其他地区已享受放宽条件的不再享受放宽条件;以上残疾类型的其他等级不予优待;如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需达到同样的残疾优待标准或达到本最小市场单元一般主体的申办要求,按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或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搬迁、通道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原许可证处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范围内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本市场单元或原街道内可不受间距和总量限制;变更至其他市场单元或其他街道的间距可减半,但本市场单元零售点达到或者超过规划数量上限,不再新增零售点;如以上客观原因消除后,持证人对新许可证申请歇业的同时返回原核定经营地址申请新办的,可不受间距和市场单元总量限制;
(三)经营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商场、不低于200平方米的超市可不受间距和本市场单元总量限制;经营面积指产权证明中的套内面积,公摊面积或者搭建部分、与经营场所相独立的仓储、办公、住宿、车库等区域不计算在内;
(四)本辖区户籍三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且持有政府职能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文书,其工商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类别为个体工商户的,可在西区范围内享受一次不受市场单元总量限制或间距减半的优待,在本市其他地区已享受放宽条件的不再享受放宽条件;如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需达到本最小市场单元一般主体的申办要求,按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五)非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重新申领许可证且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可在西区范围内享受一次不受市场单元总量限制或间距减半的优待;
(六)品牌连锁店、直营连锁店在西区范围内提出办证申请的,可享受所申请市场单元(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除外)间距减半的优待,但本市场单元零售点达到或者超过规划数量上限的,不再新增零售点,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
第五章 禁止设置情形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方式方面
1.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不足50米区域内的经营场所;
2.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间距”,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两个零售点位之间允许行人安全通行的最短步行距离,具体测量标准按照《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见附件3)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是指正常进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校门,包括正门、侧门、边门等。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存储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工、化肥、油漆、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鞭炮、燃气、液化气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易挥发、有放射性、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商品,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和霉坏变质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品牌连锁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统一法定代表人,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零售店;“直营连锁店”是指只属于同一资本所有,各个连锁店由总部所有并直接运营、集中管理的零售店。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零售点业态类型”,按照《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21)、《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进行核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不小于、不超过、不足、不低于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攀枝花市西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22年10月31日施行的《攀枝花市西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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