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9日,成都中材鑫佳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在攀枝花瑞峰水泥有限公司安装炉渣提升机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落物致1人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事故发生后,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2023年3月31日,事故调查报告经《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成都中材鑫佳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2·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攀西府函〔2023〕19号)批复同意。
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手册(试行)》规定,按照《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规范(试行)》(攀应急〔2019〕143号)要求,攀枝花市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立成都中材鑫佳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2·9”物体打击事故(以下简称“2·9”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及开展情况
由区安办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区总工会、园区管委会有关人员组成的评估组,对“2·9”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开展了评估。
一是精心组织,积极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组成立后,及时组织召开全体成员工作会议,分析研究评估工作要求,确定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内容和重点,落实责任分工,对评估工作进行细致安排部署。
二是综合梳理,全面收集资料。评估组依据《成都中材鑫佳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2·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的事故单位和人员责任追究情况,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仔细查阅收集整理各类原始档案和文件资料,做到全面反映有关调查处理落实情况。
三是现场核实情况。评估工作组到攀枝花瑞峰水泥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评估时,成都中材鑫佳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完成劳务分包任务,已撤离了攀枝花瑞峰水泥有限公司。目前,攀枝花瑞峰水泥有限公司炉渣提升机已安装完成。涉事企业针对事故开展了相关整改工作。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评估组对照《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成都中材鑫佳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2· 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攀西府函〔2023〕19号)要求,梳理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如下:
(一)成都中材鑫佳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由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成都中材鑫佳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65万元(大写:陆拾伍万元整)的罚款。
处理落实情况: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成都中材鑫佳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65万元(大写:陆拾伍万元整)的罚款。2023年5月8日下达处罚决定书,2023年5月22日执行到位。
(二)攀枝花瑞峰水泥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由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攀枝花瑞峰水泥有限公司处65万元(大写:陆拾伍万元整)的罚款。
处理落实情况: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攀枝花瑞峰水泥有限公司处65万元(大写:陆拾伍万元整)的罚款。2023年5月8日下达处罚决定书,2023年5月16日执行到位。
(三)建议行政处罚的人员(共6人)
1.王某,系鑫佳皓公司法定代表人。
处理建议:由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处理落实情况: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其处人民币121700元(大写:壹拾贰万壹仟柒佰元整)的罚款,2023年5月8日下达处罚决定书,2023年5月23日执行到位。
2.郭某某,系鑫佳皓公司项目负责人。
处理建议:由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处理落实情况: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处人民币14700元(大写壹万肆仟柒佰元整)的罚款,2023年5月8日下达处罚决定书,2023年5月23日执行到位。
3.苟某某,系瑞峰公司总经理。
处理建议:由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处理落实情况: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其处人民币83500元(大写捌万叁仟伍佰元整)的罚款,2023年5月8日下达处罚决定书,2023年5月16日执行到位。
4.骆某某,系瑞峰公司生产安全环保处处长。
处理建议:由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处理落实情况: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处人民币23200元(大写贰万叁仟贰佰元整)的罚款,2023年5月8日下达处罚决定书,2023年5月19日执行到位。
5.黄某某,系瑞峰公司安全主管。
处理建议:由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处理落实情况: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处人民币17200元(大写壹万柒仟贰佰元整)的罚款,2023年5月8日下达处罚决定书,2023年5月16日执行到位。
6.杨某,系瑞峰公司车间安全员。
处理建议:由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处理落实情况: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处人民币16100元(大写壹万陆仟壹佰元整)的罚款,2023年5月8日下达处罚决定书,2023年5月18日执行到位。
三、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为落实“2·9”事故的整改要求,瑞峰公司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并邀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含鑫佳皓公司作业现场)开展了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不符合要求立即督促完成整改。并督促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复工复产工作。
一是立即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对照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包括对施工作业工器具要定期开展检维修,建立检维修管理台账。
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加大“三违”考核力度,强化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严禁培训不合格或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三是进一步梳理《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对高处作业进行准确分级,举一反三,重新对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和分级,努力把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真正落到实处,精准研判安全风险,严格落实防范措施。
四是严格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认真审查特殊作业人员资质,加强特殊作业全过程管理,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强化外委施工单位和检维修作业监管,如严格入场前施工单位、人员资质审核、入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每日巡查作业现场,严格查处违章违纪,杜绝了“以包代管、包而不管”问题。
五是事故处理结束后,瑞峰公司将成都中材鑫佳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五年内不得进入瑞峰公司及相关单位进行施工作业。
四、评估结论意见
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落实到位;事故责任单位已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了现场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增强了抓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2·9”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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