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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和体育局攀枝花市西区发展和改革局攀枝花市西区财政局关于2025年秋季学期教育收费的通告关于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9-03 阅读次数: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和体育局计财股

  

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将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25年秋季学期收费范围、项目及标准通告如下。

  

一、收费范围

  

由西区政府举办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住宿费收费标准为:小学30元/生·期,初中40元/生·期。住宿费只能向住校学生收取。新修建的宿舍,其收费要突破上述标准的,必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从严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1.伙食费。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以下简称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伙食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自愿就餐的费用,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2.课后服务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和体育局攀枝花市西区发展和改革局攀枝花市西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攀西教体〔2019〕50号)和《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课后服务、延时服务及假期托管服务的补充通知》(攀教体〔2022〕83号)文件规定,以学校为主体实施开展的课后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为4元/生·课时,按实际课时计费。

  

学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的课后服务,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三)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1.教辅材料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学生自愿购买本市选定的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的教辅材料,学校统一代购,按实代收取,不得盈利。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学校、家长委员会均不得统一征订、代购。

  

2.研学旅行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3.校服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收费标准为:400元/人·年(预收)。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属于代收费项目,学生自愿缴费,收费标准按照《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关于协助做好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的函》(攀医保函〔2025〕12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二)各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制度,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一是严格执行收费前“四公开”制度。即:公开收费政策、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批准机关(定价部门),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二是收费过程中开具正式票据。

  

(三)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工作。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16〕16号)《攀枝花市教育体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实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攀教体发〔2016〕47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川财教〔2024〕37号)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执行。

  

(四)各学校要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标准收费。区内有关部门将加强学校收费监督举报制度建设,设置监督举报电话,不定期督查,对各种违规违纪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关于西区普通高中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告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将西区普通高中学校2025年秋季学期收费项目及标准通告如下。

  

一、收费范围

  

由西区政府举办的普通高中学校。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1.学费。

  

省一级、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460元/生·期。

  

2.住宿费。

  

收费标准为:100元/生·期。住宿费只能向住校学生收取。新修建的宿舍,其收费要突破上述标准的,必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从严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1.伙食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伙食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自愿就餐的费用,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2.假期托管服务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探索开展暑期托管服务的通知》(教基厅〔2021〕30号)和《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课后服务、延时服务及假期托管服务的补充通知》(攀教体〔2022〕83号)文件规定,以学校为主体实施开展的假期托管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参照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为4元/生·课时,按实际课时计费。

  

学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的假期托管服务,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三)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1.教材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学生自愿购买本市选定的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学校统一代购,按实代收取,不得盈利。目录之外的教材,学校、家长委员会均不得统一征订、代购。

  

2.作业本费。

  

收费标准为:30元/生·期,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属于代收费项目,期末结算。各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测算作业本的用量。

  

3.教辅材料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学生自愿购买本市选定的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的教辅材料,学校统一代购,按实代收取,不得盈利。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学校、家长委员会均不得统一征订、代购。

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收费标准为:400元/人·年(预收)。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属于代收费项目,学生自愿缴费,收费标准按照《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关于协助做好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的函》(攀医保函〔2025〕12号)执行。

  

5.研学旅行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6.校服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7.体检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学校根据本地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三、工作要求

  

(一)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制度,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一是严格执行收费前“四公开”制度。即:公开收费政策、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批准机关(定价部门),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二是收费过程中开具正式票据。

  

(三)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生资助工作。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川财教〔2024〕121号)执行。

  

(四)学校要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标准收费。区内有关部门将加强学校收费监督举报制度建设,设置监督举报电话,不定期督查,对各种违规违纪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关于西区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告

  

根据《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攀枝花市教育体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攀发改价格〔2016〕38号)及省、市其他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公办幼儿园2025年秋季学期收费标准通告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公办幼儿园共收取三项费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

  

等级

  

保教费(元/人/月)

  

省级合格示范园

  

450

  

一级园

  

370

  

二级园

  

290

  

三级园

  

210

  

 

 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保教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三岁以下幼儿入园,保教费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直到满三岁为止。若三岁以下幼儿在寒、暑假期间上幼儿园,保教费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6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免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幼儿园保教费应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

  

2.住宿费。

  

目前我区公办幼儿园无住宿的幼儿,暂不明确住宿费收费标准,今后有住宿情况时由发改部门审定后收取。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1.伙食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按剩余天数退费。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账目,不得营利。

  

2.校车接送费。

  

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收费标准为:400元/人·年(预收)。根据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规定,属于代收费项目,学生自愿缴费,收费标准按照《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关于协助做好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的函》(攀医保函〔2025〕12号)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各幼儿园除以上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按照《攀枝花市教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学前教育“三儿”资助制度的试行办法》(攀教发〔2013〕26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民族地区幼儿园全面实行保教费减免资助政策的通知》(川财教〔2013〕76号)和《攀枝花市教育体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实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攀教体发〔2016〕47号)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保教费的减免工作。

  

(三)各公办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前“四公开”制度。即:公开收费政策、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批准机关(定价部门),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四)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教费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

  

(五)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六)各公办幼儿园应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区级部门收费监督举报电话         区发展改革局:3864682

                                                  区教育和体育局:3986770

                                                  区财政局:5534146 

                                                  区市场监管局:5563315                                   

  

                                  2025年8月28日

审核: 唐凌   责任编辑: 彭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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