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推进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西区境内(以下简称攀盐高速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拟定了《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西区境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格里坪镇金家村一组、金桥村一组约276.77亩(最终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农村集体土地,其中耕(园)地213.2亩、林地54.17亩、宅基地9.13亩、集体土地0.27亩及22户(约30小户)房屋拆迁及68名村民安置。
二、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按《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西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西府发〔2023〕15号)执行,标准为574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以下简称“两补”费用)。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0.5倍执行。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接受监督。有关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落实等情况,接受监督。
征收范围已征收补偿的土地,不再重复征收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西区细化内容)>的通知》(攀西府发〔2025〕3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范围内已征收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再重复征收补偿。
三、人员生产生活安置
(一)确定生产生活安置人员的方法
1.从符合本方案人员安置条件的村民中按“人地比”确定农转非安置人口数(四舍五入),并按照“人地对应”原则确定具体农转非人员名单。
2.“人地比”计算方式:村民小组现有耕(园)地总面积除以现有人口总数。
3.征地村民被征收土地多于农转非“人地比”对应土地的,多于农转非“人地比”对应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被征地村民个人;征地村民被征收土地少于农转非“人地比”对应土地且需要农转非的,被征地村民个人缴纳少于农转非“人地比”对应土地的安置补助费;该两种情形的土地补偿费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议后统筹安排。
(二)确定生产生活安置人员的条件
1.截止西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予以生产生活安置:
(1)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符合本方案人员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合法收养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
(3)户籍随符合本方案人员安置条件的父或母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未成年人;
(4)原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且服役前、入学前符合本条(1)情形的服现役士兵(士官)和在校大、中专学生;
(5)原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且服刑前符合本条(1)情形的服有期徒刑、拘役等人员;
(6)原户籍关系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具有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履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参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分配,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审核认定,按程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7)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纳入生产生活安置:
(1)对空挂户(即户籍登记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但自始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房屋无承包经营权并实际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不享有任何权益)人员;
(2)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但已招录(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
(3)再婚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后因婚迁入的配偶;
(4)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离休、退休回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人员以及已享受过安置政策的退养回乡人员;
(5)因土地征收曾被安置的人员;
(6)按照国家、地方规定不应纳入安置的其他情形。
(三)生产生活安置人员的审定程序
1.由被征地村民小组根据征收土地情况提出需生产生活安置和住房安置的人员名单,报格里坪镇人民政府。
2.格里坪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村民小组干部及村民代表组成的审查小组,对安置人员名单进行逐一审查,初步确定其是否属于安置对象。
3.审核完毕后,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将待安置人员名单在格里坪镇和被征地村、村民小组公示七日。
4.公示无异议后,格里坪镇人民政府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区分局核定并报西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生产生活安置人员享有的社会保障、标准及办理流程
享受生产生活安置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有关资料办理农转非手续。
生产生活安置人员享有以下社会保障:
1.养老保险补偿安置。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按《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补偿安置办理流程。(1)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将审定的安置人员名单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算养老保险所需资金;(3)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事务中心向西区人民政府提出资金请示;(4)西区人民政府审定养老保险所需资金;(5)区财政局将养老保险所需资金拨付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代管资金专户(简称保障资金专户);(6)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安置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按月发放生活补贴及养老待遇。
若生产生活安置人员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2)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5年;(3)在校学生;(4)患重大疾病等其他需一次性领取的情形。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执行。
医疗保险办理流程。(1)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将审定的安置人员名单报区医保局;(2)区医保局依据安置人员名单核算购买医疗保险费用;(3)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事务中心向西区人民政府提出资金请示;(4)西区人民政府审定购买医疗保险所需资金;(5)区财政局将所需的医疗保险资金拨付至医保专户上;(6)区医保局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安置人员办理参保。
3.失业保险。对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村民且该被征地村民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按照本人户籍所在地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给个人,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4.一次性生活补助。对未满16周岁的被安置人员办理农转非后给予9万元/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人员安置完毕,并纳入社区管理。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纳入社保安置对象,不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上述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经批准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使用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四、被拆迁房屋补偿及住房安置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被拆迁房屋补偿按《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西区细化内容)>的通知》(攀西府发〔2025〕3号)明确的标准执行。
(二)住房安置范围及对象
1.住房安置范围。
对符合本方案住房安置条件的人员进行住房安置。若房屋拆迁户不符合住房安置条件,只按现行房屋补偿标准对房屋进行补偿,不进行住房安置。
2.截止西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予以住房安置:
(1)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符合本方案住房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合法收养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
(3)户籍随符合本方案住房安置条件的父或母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未成年人;
(4)原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且服役前、入学前符合本条(1)情形的服现役士兵(士官)和在校大、中专学生;
(5)原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且服刑前符合本条(1)情形的服有期徒刑、拘役等人员;
(6)原户籍关系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具有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履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参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审核认定,按程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7)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主)共同居住,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补助(单位福利房、房改房、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各类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转非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带限制条件的集资房)等待遇,经审核认定,公示无异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城镇户籍近亲属(户主的配偶、父母、子女);
(8)事实已怀孕但尚未出生的胎儿(提供有关医学证明),经格里坪镇人民政府核实,可计入安置人口;
(9)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纳入住房安置:
(1)户籍和住房在被搬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招录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且已享受政策性住房、补助、以及各类保障性住房等待遇的;
(2)按照国家、地方规定不应纳入住房安置的其他情形。
4.被征收人有2处及以上宅基地房屋的,区分以下情形进行住房安置:(1)2处及以上宅基地房屋均已在本次征收中全部征收的,被征收人自愿选择1处宅基地房屋进行住房安置,其它宅基地房屋不进行住房安置,只按被拆迁房屋结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2)2处及以上宅基地房屋未全部征收,若被征收人选择征收的宅基地房屋中的1处宅基地房屋进行住房安置的,其它宅基地房屋在本次及以后的征收中不再进行住房安置,本次征收的宅基地房屋只按被拆迁房屋结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以后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按征收时的被拆迁房屋结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5.特殊情形处置办法。
(1)对单人户按照60㎡安置,以被拆迁房屋进行置换。若单人户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60㎡的,按60㎡进行计算(仅适用于困难户,由村集体组织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事务中心组织研究并报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2)对正常婚嫁未上农村户口的媳妇、上门女婿及生育的子女(已经享受国家政策性福利分房以及前述“不纳入住房安置的2类人员”除外),与本组村民同等享受住房安置;
(3)离婚的给予分户安置,已经享受国家政策性福利分房和前述“不纳入住房安置的2类人员”除外;
(4)再婚带来的未成年子女,未上户的可按成本价1800元/㎡购买30㎡的安置房(注:以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等有效文书为准);
(5)涉及征地范围常住户口以户为单位,被安置农户有独生子女的,符合独生子女(必须事实是独生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证)可在正常享受住房安置政策基础上多享受30㎡,以被拆迁房屋置换;
(6)男年满22周岁以上、女年满20周岁以上的未婚应安置人员,可在正常享受住房安置政策基础上多享受30㎡,以被拆迁房屋置换(同时符合本项第5目和第6目情形的,只能享受一项);
(7)因就业、务工、招工等特殊历史原因将户口转出,家庭户籍不在此次涉及征地范围,有住房(租赁关系除外)且连续满一年居住在征地范围的住户系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有多个的不按分户处理),可按三人及以下限购60㎡住房一套,四人及以上限购90㎡住房一套,按照成本价1800元/㎡价格购买。因合伙建房、房屋买卖、投亲靠友等关系在村、组有住房的,按照政策予以当事人补偿,但不得享受住房安置;
(8)对户内人员有80岁以上老年人的、患有重大疾病且行动不便的、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优先选择安置房低楼层进行安置;
(9)对三代及以上未分户,且居住在同一房屋内的住户在符合户籍管理和满足分户条件的前提下,可自然分户安置。
(三)住房安置方式
提供征收补偿安置对象两种住房安置方式选择:集中住房安置方式和货币化住房安置方式,一户只能选择一种住房安置方式。
1.集中住房安置方式。
(1)安置房由西区人民政府统一提供,安置房在格里坪田家湾安置小区。提供的基本住房面积以30㎡/人进行住房安置。原则上户内安置人员应合并计算安置面积,并在同一套房屋中安置。被拆迁房屋按其结构补偿标准高、低为序与安置房进行置换,补偿标准高的先置换,补偿标准低的后置换。安置对象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30㎡/人)内不支付费用,也不享受按政策标准计算的被拆迁房屋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30㎡/人)的部分按政策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对象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安置户应安置面积的按集中住房安置阶梯价执行,即: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3%以内的面积,安置对象按成本价1800元/㎡补交房款;超出应安置面积3%以上的,安置对象按优惠价1200元/㎡补交房款。安置对象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安置户应安置面积的,西区人民政府按成本价1800元/㎡对被安置户给予补偿;
(2)原则上住房安置实行“一户一套”制。因集中安置房尚未交付入住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或支付过渡费。由西区人民政府提供过渡住房的,过渡费不予发放;过渡费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拆迁并交付给拆迁主体之月的次月起,至分配到安置房后3个月止计算(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期租房费),保障安置对象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
(3)安置房分配由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事务中心牵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格里坪镇人民政府配合;其中涉及房源提供、税费及房款测算、房屋维修基金及房屋质量等有关工作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安置房分配方案制定、房款费用收取等住房安置具体工作由格里坪镇人民政府负责;
(4)办理不动产权属证需要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税费等费用,按有关政策和房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装修补助。对集中住房安置在格里坪田家湾安置小区的非简装房屋的住户,给予不同户型安置户装修补助,75㎡户型4000元/户,90㎡户型4500元/户,120㎡户型5000元/户。装修补助费可抵扣超面积部分房款;
(6)房屋维修补助。鉴于格里坪田家湾安置小区交付时间较长,抽中格里坪田家湾安置小区二、三期安置房的,由西区人民政府给予75㎡户型3000元/户、90㎡户型3500元/户、120㎡户型4000元/户一次性房屋维修补助;
(7)搬家及水电配套补助。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地人员,给予500元/人/次搬家补助费(不超过两次)和2000元/户水电配套补助费。
2.住房货币化安置方式。
(1)自愿选择住房货币安置的,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为52200元/人,即:2200元/㎡x30㎡/人-460元/㎡x30㎡/人,其中2200元/㎡为格里坪田家湾安置小区市场评估价;460元/㎡为被拆迁房屋土墙结构平均补偿标准;30㎡/人为基本保障住房面积;
(2)进行住房货币化安置的,房屋部分执行《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西区细化内容)>的通知》(攀西府发〔2025〕3号)的标准进行结构性补偿;
(3)进行住房货币化安置的被征地人员不再享受租房过渡费、统建房安置房屋装修(维修)补助、水电配套补助费等;
(4)搬家补助。选择住房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村民,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地人员,给予500元/人/次搬家补助费(不超过两次)。
五、拆迁奖励
凡在征地实施单位通知的时间之日起15日内(含15日,下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将房屋及土地交付政府的住房应安置人员(是指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户籍一直登记在被拆迁房屋上的农业人员;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西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涉及的农转非人员;转非前户籍登记在被拆迁房屋上,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一直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内的人员)给予4000元/人的拆迁奖励、4000元/户的土地交付奖励及8000元/户的房屋交付额外奖励;16日(含16日)至25日内(含25日)签订协议、拆迁房屋并交付房屋的,给予2000元/人的拆迁奖励、2000元/户的土地交付奖励及4000元/户的房屋交付额外奖励。原已享受过此奖励金的不再重复发放且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奖励费用只发放一次。
六、其他事项
自公告之日起,征收范围内抢栽的青苗、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内)外装潢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七、异议反馈渠道
在公告期内若有异议,可向格里坪镇金桥社区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征收范围内多数(超过二分之一)被征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听证申请的,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听证会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并公告十日。(联系电话:3151915)
公告时间:2025年8月29日至2025年9月27日(共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西区境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图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9日
附件
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西区境内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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