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1日,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攀枝花市2014年第4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包含格里坪镇金桥村与金家村交界处大山梁子区域约30亩土地,以下简称《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曾明确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但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策及补偿标准已作调整,为加快推动“攀西工业强区”建设,满足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结合攀枝花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及其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策,综合考虑土地现状和村组合并等实际情况,依据《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订了《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金桥村与金家村交界处大山梁子区域约30亩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作为《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格里坪镇金家村四组、金桥村四组(原苦荞村五社、六社及滥坝村一社)交界处大山梁子区域24户村民约30亩(最终以实际签订协议面积为准)农村集体土地。
二、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下简称“两补”费用)按《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西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西府发〔2023〕15号)执行,标准为5.74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0%,安置补助费70%。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接受监督。有关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落实等情况,接受监督。
征收范围已征收补偿的土地,不再重复征收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执行《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西区细化内容)》(攀西府发〔2025〕3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对出租方(格里坪镇政府)与攀枝花市西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西区大箐沟小流域经果林示范基地租赁协议》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在资产评估基础上协商补偿金额。
征收范围内已征收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再重复征收补偿。
三、人员生产生活安置
(一)确定生产生活安置人员的方法
1.从符合本方案人员安置条件的村民中按“人地比”确定农转非安置人口数(四舍五入),并按照“人地对应”原则确定具体农转非人员名单。
2.“人地比”计算方式:村民小组现有耕(园)地总面积除以现有人口总数。
3.征地村民被征收土地多于农转非“人地比”对应土地的,多于农转非“人地比”对应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应支付被征地村民个人;征地村民被征收土地少于农转非“人地比”对应土地且需要农转非的,被征地村民个人缴纳少于农转非“人地比”对应土地的安置补助费;该两种情形的土地补偿费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议后统筹安排。
(二)确定生产生活安置人员的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予以生产生活安置:
(1)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符合本方案人员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合法收养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
(3)户籍随符合本方案人员安置条件的父或母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未成年人;
(4)原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且服役前、入学前符合本条(1)情形的服现役士兵(士官)和在校大、中专学生;
(5)原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且服刑前符合本条(1)情形的服有期徒刑、拘役等人员;
(6)原户籍关系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具有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履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参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分配,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审核认定,按程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7)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纳入生产生活安置:
(1)对空挂户(即户籍登记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但自始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房屋无承包经营权并实际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不享有任何权益)人员不进行安置;
(2)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但已经成为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3)再婚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后因婚迁入的配偶;
(4)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离休、退休回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人员以及已享受过安置政策的退养回乡人员;
(5)因土地征收曾被安置的人员;
(6)按照国家、地方规定不应纳入安置的其他情形。
(三)生产生活安置人员的审定程序
1.由被征地村民小组根据征收土地情况提出需生产生活安置和住房安置的人员名单,报格里坪镇政府。
2.格里坪镇政府组织村、村民小组干部及村民代表组成的审查小组,对安置人员名单进行逐一审查,初步确定其是否属于安置对象。
3.审核完毕后,格里坪镇政府将待安置人员名单在格里坪镇和被征地村、村民小组公示七日。
4.公示无异议后,格里坪镇政府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区分局核定并报区政府审定。
(四)生产生活安置人员享有的社会保障、标准及办理流程
享受生产生活安置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有关资料办理农转非手续。
生产生活安置人员享有以下社会保障:
1.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执行《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
若农民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2)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5年;(3)在校学生;(4)患重大疾病等其他需一次性领取的情形。
养老保险补偿安置办理流程。(1)格里坪镇政府将审定的安置人员名单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算养老保险所需资金;(3)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事务中心向区政府提出资金请示;(4)区政府审定养老保险所需资金;(5)区财政局将养老保险所需资金拨付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代管资金专户(简称保障资金专户);(6)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安置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按月发放生活补贴及养老待遇。
2.医疗保险。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
医疗保险办理流程。(1)格里坪镇政府将审定的安置人员名单报区医保局;(2)区医保局依据安置人员名单核算购买医疗保险费用;(3)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事务中心向区政府提出资金请示;(4)区政府审定购买医疗保险所需资金;(5)区财政局将所需的医疗保险资金拨付至医保专户上;(6)区医保局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安置人员办理参保。
3.失业保险金。本方案公告发布后,对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村民且该被征地村民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按照本人户籍所在地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给个人,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4.一次性生活补助。本方案公告发布后,对未满16周岁的被安置人员办理农转非后给予9万元/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人员安置完毕,并纳入社区管理。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纳入社保安置对象,不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上述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经批准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使用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区政府统筹解决。
四、土地交付奖励
(一)凡在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的时间之日起15日内签订有关全部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并将土地交付政府的,以户(是指交付宅基地以外土地的农业户)为单位给予0.4万元/户的奖励。
(二)凡在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的时间之日起16日(含16日)至25日内(含25日)签订有关协议并交付土地或房屋的,以户(是指交付宅基地以外土地的农业户)为单位给予0.2万元/户的奖励。
五、其它事项
自《方案》公告之日起,征收范围内抢栽的青苗、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内)外装潢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六、异议反馈渠道
在公告期内,若对《方案》有异议,可向格里坪镇金桥社区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征收范围内多数(超过二分之一)被征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听证申请的,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听证会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本方案并公告十日。(联系电话:3151915)
公告时间: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7月17日(共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金桥村与金家村交界处大山梁子区域约30亩土地征收范围图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4日
附件
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金桥村与金家村交界处
大山梁子区域约30亩土地征收范围图
主办:中共攀枝花市西区委员会办公室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040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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