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0日,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水利局提出检察建议并提交检察建议书(攀西检行公建〔2023〕27号),攀枝花世翔食品有限公司在西区格里坪镇大水井村9社鱼塘旁利用泵站违法取用地表水用于生产经营,涉嫌无证取水,损害了国家利益,要求西区水利局对攀枝花世翔食品有限公司无证取水问题进行核查认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事实进行立案查处。经初步调查,攀枝花世翔食品有限公司在西区格里坪镇大水井村9社鱼塘旁利用泵站取用地表水用于生产经营,未办理取水许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2023年9月26日,经报请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同意,于2023年9月27日对攀枝花世翔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无证取水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执行标准》的规定,作出:1.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2.补缴水资源税0.96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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