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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民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9-02-26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西区民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民政队伍法制建设工作。

2、负责区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核、报批、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承办优抚对象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优待的实施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查、报批、褒扬工作;负责复退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承担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4、拟订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的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复员退伍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5、组织全区救灾救济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拟订救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核查灾情,公布灾情;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6、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贯彻实施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居(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加强居(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负责居(村)民委员会干部培训。

7、负责全区行政区域规划、调整、更名及变更工作;负责全区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发布标准地名,组织地名调查,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职责;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维护管理及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8、贯彻执行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管理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推迸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殡葬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协调本区的收容遣送工作。

9、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管理社会福利机构;组织实施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和管理福利彩票、社会捐助工作;监督、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的使用。

10、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1、负责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12、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

1.推进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创新试点工作。立足攀枝花实际,会同财政、发改、投促等部门,以项目为着力点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加大项目包装,拓展招商渠道,超前谋划,定向招商,到2020年,基本形成涵盖老年人、残疾人、伤病人等功能障碍者,集康复辅助器具、康复医疗器械和康养文体用品等产品研发、制造、服务为一体的康复康养器具产业园,打造全国首家示范性康复康养器具生产基地,打造一批以大企业大集团为龙头、产业支撑和配套体系完善、特色鲜明的现代产业集群。

2.创新社会救助新模式。进一步将以低保(低收入)为核心,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模式,扩展到住房申请,助学申请,支助参保、社保补贴等各个方面。广泛开展矿区困难群体就业创业与社会救助联动机制试点,通过给予社保补贴、低保优惠、岗位补贴、应急帮扶、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等综合救助,帮助实现从依靠救助金生活向依靠养老金生活。

3.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纳入政府主导的工作体系,建立工作机制,完善服务配套功能,推动政府向社区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建立相应的购买政策,用于政府购买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以保证社区社会组织有地方、有人员、有资金的开展各类居民服务工作,实现矿区困难群体就业创业与社会组织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4.完善新时期救灾应急机制。推进 1+N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完善救灾物资管理体制机制及政策制度,规范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严格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改扩建救灾物资储备库,积极拓展形式多样的救灾物资储备方式,在有条件的镇(街道)搭建救灾物资储备点,努力提升救灾物资紧急调运时效,做好救灾物资质量监管,全面提升救灾物资管理水平,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提升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水平。全面落实优抚政策,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水平。继续推进双拥模范城区创建工作,帮助基层部队排忧解难,解决优抚安置对象困难。深化完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做好退役士兵岗位落实工作,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

6.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致力推进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新建一批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项目,解决辖区居民殡葬服务需求,推动殡葬管理改革;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围绕到2020年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5张以上目标,广泛开展招商引资,吸引民间资本,鼓励利用闲置资源,加快推进全区养老机构项目建设;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基层儿童福利指导员队伍建立,逐步建立全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动态管理和关爱保护体系。

二、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8 年攀枝花市西区民政局收入预算总额为1902.4万元 (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1902.4万元),同比下降2.83%,下降的主 要原因 是 减少了项目支出。相应安排支出预算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26.07万元,日常公用支出28.33万元,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27.8万元项目支出1620.22万元

三、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预算安排支出1902.4万元(其中,安排政府采购 0万元),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本单位承担的项目工作。

基本支出280.49万元,是用于本单位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等。

项目支出1620.22万元,是用于西区民政局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和项目费用。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主要用于在职人员经费、工作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伤残抚恤等支出。

(二)医疗卫生,主要用于公务员、事业人员医疗补助及城乡医疗救助支出。

(三)住房保障支出,用于机关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 情况:截至 2018 年底,西区民政局共有车辆2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 一般公务用车 2辆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 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收入类型)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老龄事务(项):反映老龄事务的支出。我局主要反映的是2016年拨付我区长寿、高龄老年人发放补贴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指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指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指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1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指反映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带病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1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义务兵优待(项):指反映用于义务兵优待方面的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项):反映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

2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指除上述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我局主要是支付的伤残军人的抚恤金等支出。

2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支出。

2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管理教育(项):指反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

2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指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指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2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殡葬(项):反映财政对民政及其他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仪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等。我局主要反映的是2016年殡葬减免困难群众遗体的接运费和火化费等支出。

2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反映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费。我局主要反映的是2016年对敬老院运行补助、敬老院消防改造、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助项目等支出。

2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残疾人事业(款)残疾人就业和扶贫(项):指用于残疾人就业和扶贫等方面的支出,我局主要是用于支出残疾人生活补助。

2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项):指地方预算安排的解决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困难的救济费等支出,以及为抵御自然灾害而设立的地方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

2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反映用于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的临时救助支出。

3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指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

3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城市生活救助(项):指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外,用于城市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3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农村生活救助(项):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外,用于农村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我局主要反映的是2016年精简老职工支出。

3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指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我局主要是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3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反映按规定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经费。我局主要反映的是2016年拨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3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6.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指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其他支出。反映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我局主要反映的是2016年城乡医疗救助、敬老院消防改造、社区养老院建设、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民营养老机构补助项目等支出。

35.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36.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7.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8.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9.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40.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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