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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
关于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是怎么约定的?
发布时间:2025-11-05 来源: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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