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恒功新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彭前春、彭星月:
本委受理的唐海勤与你单位及股东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及股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攀西劳人仲案〔2026〕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被申请人成都恒功新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彭前春、彭星月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4023.64元(大写:陆万肆仟零贰拾叁元陆角肆分)。二、被申请人攀枝花市第十二中学校对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297号二楼205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若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攀枝花市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30日
主办:中共攀枝花市西区委员会办公室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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