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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财政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9-15 阅读次数: 来源:无

当事人:白敬强

身份证号码510411********8118

住址攀枝花市仁和区大河中路半岛阳光三期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在西区城区环卫作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5104032024000051评审过程你个人的“采购项目详细评分表(个人)”显示:在质量保障方案中,应该按照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每有1处内容缺陷或不完善的扣0.5分”的,但打分时按照“每有1处内容缺陷或不完善的扣1分”,导致将8家公司(攀枝花市叁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平安环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漠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普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金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民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汉风物流有限公司)的质量保障方案进行了双倍扣分。此外,将攀枝花西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垃圾清运作业方案判为满分(9分),但在扣分理由中写了“1处缺陷”,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白敬强的《采购项目详细评分表(个人)》。2.本项目采购公告、结果公告、招标文件和评审资料。3.投诉处理资料、行政复议资料、行政诉讼资料。4.调查询问笔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第5.3评标程序、5.4评标办法及标准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八条关于评分汇总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评审复核的规定。

鉴于作为采购人(区综合执法局)委派的采购人代表,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三十二条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规定,现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第五十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供应商工作人员、评审现场监督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根据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监察部门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现责令整改。

 

 

                            攀枝花市西区财政局

                                                                2026915

审核: 何麟   责任编辑: 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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