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区胖西来超市店:
本委受理的杨送丽、邢佩鸿、王家琳、左秀梅、唐亚玲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攀西劳人仲案〔2025〕69、70、71、72、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1.确认申请人杨送丽、邢佩鸿、王家琳、左秀梅、唐亚玲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西区胖西来超市店于2025年1月至2025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攀枝花市西区胖西来超市店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杨送丽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4850元(大写:壹万肆仟捌佰伍拾元整);3.被申请人攀枝花市西区胖西来超市店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邢佩鸿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750元(大写:壹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4.被申请人攀枝花市西区胖西来超市店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家琳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1250元(大写: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5.被申请人攀枝花市西区胖西来超市店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左秀梅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750元(大写:壹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6.被申请人攀枝花市西区胖西来超市店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唐亚玲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750元(大写:壹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297号二楼205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若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攀枝花市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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