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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玉巷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修项目“7·3”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10-20 阅读次数: 来源:装修项目“7·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5年7月3日15时25分许,在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街道大水井社区百合巷13号1栋1号,攀枝花玉巷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区总工会、清香坪街道办事处为成员的“攀枝花玉巷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修项目‘7·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建设方:攀枝花玉巷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店名:玉泉人家,以下简称:玉泉人家)基本情况。玉泉人家于2022年10月1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赵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餐饮管理;棋牌室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农副产品销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鲜肉批发;食用农产品批发;鲜蛋零售;水产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施工方:攀枝花市西区龙睿志建材销售部(以下简称:龙睿志建材销售部),经营者李某,成立于2019年3月4日,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五金、电器;装饰装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合同签订情况。玉泉人家法定代表人赵某与龙睿志建材销售部经营者李某就该装修项目未签订书面合同。龙睿志建材销售部经营者李某与装修工人也未签订书面合同。

  2.培训教育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施工方龙睿志建材销售部李某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装修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现场进行高处作业的4名施工人员(程某、陈某、黄某、王某)均无高处作业证。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玉泉人家已开始施工,2025年6月20日左右,玉泉人家法定代表人赵某与龙睿志建材销售部经营者李某就玉泉人家装修达成口头协议。2025年6月30日,李某组织7名木工开始对玉泉人家进行装修,直至7月3日8时许仅剩4名木工,分别为程某、陈某、黄某、王某。因人员紧缺,李某便让木工黄泽润在7月3日早上联系到了王某(死者),王某(死者)于7月3日9时许到玉泉人家从事装修作业。

  2025年7月3日12时许李某、王某(死者)、程某、陈某、黄某、黄某6人吃完午饭后,李某称有事要到其他地方送货,便离开了玉泉人家装修施工现场。王某(死者)、程某、陈某、黄某、黄某5人在13时30许开始装修施工,王某(死者)与陈某在同一个移动式脚手架平台,程某与黄某在另一个移动式脚手架平台上从事装修吊顶工作,黄某在地面递送材料。15时25分许,王某(死者)从脚手架上坠落至地面受伤。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为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街道大水井社区百合巷玉泉人家。依据四川某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攀枝花市玉巷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修项目实物测绘技术报告》,玉泉人家装修建筑面积为1001.11平方米,王某(死者)站立的移动式脚手架平台离地面垂直高度为2.8米。依据成都某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攀枝花市玉巷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修项目预算价》,装修工程预算造价为1090891.82元。

  (五)人员伤亡情况

  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工种

王某

62岁

汉族

木工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程某立即电话通知李某回到了事故现场,李某于15时35分拨打了110报警。陈某于2025年7月3日15时27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20于15时33分到达事故现场对王某(死者)开展急救,16时43分经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主)、创伤性颅内出血、脑挫伤、颅骨骨折、头皮裂伤、颈椎骨折。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及时。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王某(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未持高处作业证,违规进行高处作业;风险防范意识差,未按规定佩戴安全绳、安全帽,作业期间从高处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根据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尸体检验记录分析意见:根据尸表检验,死者体表损伤符合高坠形成,死因考虑颅脑损伤。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西区刑警大队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笔录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1.现场管理不到位。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排查出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要求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未如实告知施工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履职情况

  (一)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设方:玉泉人家。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违规将装修项目发包给无相关资质证书的龙睿志建材销售部经营者李某;未与施工方订立书面合同。

  2.施工方:龙睿志建材销售部(李某)。落实施工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无资质证书承包玉泉人家装修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未按规定佩戴安全绳、安全帽;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风险告知;未与建设方订立书面合同。

  (二)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经查,涉案工程于2025年4月已经动工。根据区商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清香坪街道提供的履职档案资料发现,至事故发生期间,区商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清香坪街道开展排查不深入、不全面,没有发现玉泉人家装修项目施工情况,更没有对其开展安全检查,存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况。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王某,男,62岁,汉族,系装修木工。未持高处作业证违规进行高处作业;风险防范意识差,未按规定佩戴安全绳、安全帽,作业期间从高处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个人

  1.建设方:玉泉人家。落实建设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向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第二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致使装修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1人死亡,对事故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施工方:龙睿志建材销售部。系涉案装修工程施工方,落实施工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无资质承包装修项目;未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安排未持有高处作业证的4名装修工人从事高处作业;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告知施工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未监督、教育高处作业人员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便组织从事装修施工活动,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1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赵某,男,44岁,系玉泉人家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施工方无资质证书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李某,男,48岁,系龙睿志建材销售部经营者,落实施工方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便组织从事装修施工活动,安排未持有高处作业证的装修工人高处作业,造成1人高处坠落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四)对有关部门的处理建议

  建议区商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清香坪街道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对区商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清香坪街道具体负责的分管领导和业务股室负责人移送区纪委监委进行谈话提醒。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玉泉人家要提高安全生产思想认识,主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完善相关手续,要加强对发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施工方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审施工方资质和各类作业人员资格,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区商务局在管行业的同时,要督促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针对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商业综合体、超市、酒店、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装饰装修工程、检维修作业、电气线路、消防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紧盯有关单位合同签订和资质证书以及从业人员持证情况,严防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属地单位履行好管理职责,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压实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坚决守住安全红线。清香坪街道要举一反三,落实好属地管理职责,加大辖区内小散工程、零星作业的摸排力度,发现问题隐患要及时制止纠正,并将情况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严防出现监管盲区、漏洞。

  (三)全区各部门和属地管理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攀枝花市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改商(住改仓)、高空外墙清洗、小散工程、零星作业等领域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攀枝花市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细化装载机、挖掘机、汽车吊等特殊机械设备安全监管任务的通知》的监管职责,加强住改商(住改仓)、高空作业、小散工程、零星作业及特殊机械设备等领域的监管,确保责任到岗到人。要按照《攀枝花市西区建设项目施工报备表》,对辖区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涉及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等项目(不限投资规模大小)进场施工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备。要常态化开展全域巡查排查,针对装修装饰、小型维修、临时搭建等小散工程,以及户外广告安装、电气焊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零星作业,按照《小散工程安全检查记录表》内容逐一检查排查,详细记录作业地点、内容、负责人及隐患问题等信息,确保隐患早发现、早处置,全面提升小散工程及零星作业安全监管效能。

                                             

 

攀枝花玉巷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装修项目“7·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19日       

审核: 田恬   责任编辑: 张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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