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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攀枝花格里坪化工园区村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29 阅读次数: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全面适应格里坪化工园区规划和发展需要,助力西区工业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被搬迁村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攀枝花格里坪化工园区安全提升实施方案》(攀西府发〔20223号)要求,结合格里坪化工园区村民居住现状实际,拟定《攀枝花格里坪化工园区村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搬迁范围

格里坪化工园区金桥村5个组96346人(最终以实际户数、人口数量为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涉及村民房屋面积共约60300㎡(最终以实测数据为准),其中砖混约21400㎡、砖木约14600㎡、土木约12800㎡、彩钢约11500㎡。

、原房屋补偿及安置

(一)宅基地土地补偿

因宅基地土地所有权未发生变化,因此暂不给予土地补偿,待土地完成报批后依法予以征收补偿。

)补偿标准

按照《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西区细化内容)>的通知》(攀西府发〔20253号)明确的标准执行,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住房安置范围及对象

1.住房安置范围。

对符合本方案住房安置条件的人员进行住房安置。若房屋搬迁户不符合住房安置条件,只按现行房屋补偿标准对房屋进行补偿,不进行住房安置。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予以住房安置:

1)户籍在被搬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符合本方案住房安置条件的被搬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合法收养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

3)户籍随符合本方案住房安置条件的父或母迁入被搬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未成年人;

4)原户籍在被搬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且服役前、入学前符合本方案本条(1)情形的服现役士兵(士官)和在校大、中专学生;

5)原户籍在被搬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且服刑前符合本方案本条(1)情形的服有期徒刑、拘役等人员;

6)原户籍关系在被搬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具有被搬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履行被搬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参与被搬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经被搬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格里坪镇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认定并按程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7)与被搬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应安置人员共同居住,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补助(单位福利房、房改房、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各类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转非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带限制条件的集资房)等待遇,经审核认定,公示无异议的被搬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城镇户籍近亲属(应安置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8)尚未出生的胎儿(提供有关医学证明),经格里坪镇人民政府核实并进行登记,可暂计入住房安置人口。如娩出时为活体则确定享有住房安置权利,否则,不享有该项权利

9)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纳入住房安置:

1)户籍和住房在被搬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招录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且已享受政策性住房、补助、以及各类保障性住房等待遇的;

2)按照国家、地方规定不应纳入住房安置的其他情形。

4.被搬迁人有2处及以上宅基地房屋的,区分以下情形进行住房安置:

12处及以上宅基地房屋均已在本次搬迁中全部搬迁的,被搬迁人自愿选择1处宅基地房屋进行住房安置,其它宅基地房屋不进行住房安置,只按原房屋结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2处及以上宅基地房屋未全部搬迁,若被搬迁人选择搬迁的宅基地房屋中的1处宅基地房屋进行住房安置的,其它宅基地房屋在本次及以后的搬迁中不再进行住房安置,以后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进行的后续搬迁,该宅基地房屋按搬迁时的原房屋结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5.特殊情形处置办法。

1)对单人户按照60㎡安置,以原房屋进行置换。若单人户原房屋面积小于60㎡的,按60㎡进行计算(仅适用于困难户,由村集体组织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事务中心组织研究并报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2)宅基地未全部搬迁的,对正常婚嫁未上农村户口的媳妇、上门女婿及生育的子女(已经享受国家政策性福利分房以及前述不纳入住房安置的2类人员除外),与本组村民同等享受住房安置;

3)离婚且符合予以住房安置情形的人员给予分户安置已经享受国家政策性福利分房和前述不纳入住房安置的2类人员除外

4)再婚带来的未成年子女,未上户的可按成本价1800/㎡购买30㎡的安置房(注:以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等有效文书为准);

5)涉及征地范围常住户口以户为单位,被安置农户有独生子女的,符合独生子女(必须事实是独生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证)可在正常享受住房安置政策基础上多享受30㎡,以原房屋置换仅适用于选择集中住房安置方式的情形

6)男年满22周岁以上、女年满20周岁以上的未婚应安置人员,可在正常享受住房安置政策基础上多享受30㎡,以原房屋置换仅适用于选择集中住房安置方式的情形,同时符合本项第(5)和第(6)情形的,只能享受一项)

7)因就业、务工、招工等特殊历史原因将户口转出,家庭户籍不在此次涉及征地范围,有住房(租赁关系除外)且长期居住在征地范围的住户且系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有多个的不按分户处理),可按三人及以下限购60㎡住房一套,四人及以上限购90㎡住房一套,按成本价1800/㎡购买。因合伙建房、房屋买卖、投亲靠友等关系在村、组有住房的,按照政策予以当事人补偿,但不得享受住房安置;

8)对户内人员有80岁以上老年人的、患有重大疾病且行动不便的、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优先选择安置房低楼层进行安置;

9)对三代及以上未分户,且居住在同一房屋内的住户,在符合户籍管理和满足分户条件的前提下,可自然分户安置。

住房安置方式

提供搬迁安置对象两种住房安置方式选择:集中住房安置方式和货币化住房安置方式,一户只能选择一种住房安置方式。

1.集中住房安置方式。

1)安置房由西区人民政府统一提供,安置房在格里坪田家湾安置小区。提供的基本住房面积以30/人进行住房安置。原则上户内安置人员应合并计算安置面积,并在同一套房屋中安置。原被搬迁房屋按其结构补偿标准高、低为序与安置房进行置换,补偿标准高的先置换,补偿标准低的后置换。安置对象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30/人)内不支付费用,也不享受按政策标准计算的原房屋补偿;原被搬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30/人)的部分按政策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对象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安置户应安置面积的按集中住房安置阶梯价执行,即: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3%以内的面积,安置对象按成本价1800/㎡补交房款;超出应安置面积3%以上的,安置对象按优惠价1200/㎡补交房款。安置对象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安置户应安置面积的,西区人民政府按成本价1800/㎡对被安置户给予补偿

2)原则上住房安置实行一户一套制。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或支付过渡费。由西区人民政府提供过渡住房的,过渡费不予发放;过渡费从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搬迁并交付给搬迁主体之月的次月起,至分配到安置房后3个月止计算(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租房过渡期最多一年),保障安置对象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

3)安置房分配由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事务中心牵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格里坪镇政府配合;其中涉及房源提供、税费及房款测算、房屋维修基金及房屋质量等有关工作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安置房分配方案制定、房款费用收取等住房安置具体工作由格里坪镇政府负责

4)办理不动产权属证需要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税费等费用,按有关政策和房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装修补助对集中住房安置在格里坪田家湾安置小区的非简装房屋的住户,给予不同户型安置户装修补助,75户型4000/户,90户型4500/户,120户型5000/户。装修补助费可抵扣超面积部分房款

6)房屋维修补助鉴于格里坪田家湾安置小区交付时间较长,抽中格里坪田家湾安置小区二、三期安置房的,由区政府给予75㎡户型3000/户、90㎡户型3500/户、120㎡户型4000/户一次性房屋维修补助

7)搬家及水电配套补助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搬迁人员,给予500//次搬家补助费(不超过两次)和2000/户水电配套补助费

8)租房过渡费对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交付房屋后选择集中住房安置方式的住户,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期租房费。

2.住房货币化安置方式。

1)自愿选择住房货币安置的需提供有住房条件的说明,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为52200/人,即:2200/x30/-460/x30/人,其中2200/㎡为格里坪田家湾安置小区市场评估价;460/㎡为土墙房屋平均补偿标准;30/人为基本保障住房面积

2)进行住房货币化安置的,房屋部分执行《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西区细化内容)>的通知》(攀西府发〔20253号)的标准进行结构性补偿

3)进行住房货币化安置的被搬迁人不再享受租房过渡费、统建房安置房屋装修(维修)补助、水电配套补助费等

4)搬家补助选择住房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村民,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搬迁人员,给予500//次搬家补助费(不超过两次)。

、搬迁奖励

凡在房屋搬迁实施单位通知的时间之日起15日内(含15日,下同)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搬迁房屋并将房屋交付政府拆除的住房应安置人员(是指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户籍一直登记在被拆迁房屋上的农业人员;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西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涉及的农转非人员,转非前户籍登记在被拆迁房屋上,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一直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内的人员)给予4000/人的搬迁奖励、8000/户的房屋交付额外奖励;16日(含16日)至25日内(含25日)签订协议、搬迁房屋并交付房屋的,给予2000/人的搬迁奖励、4000/户的房屋交付额外奖励。原已享受过此奖励金的不再重复发放且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奖励费用只发放一次。

、村民生产保障

鉴于格里坪化工园区实行先期搬迁房屋、后期征收土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两条措施保障村民正常生产。

(一)新建工具房。按照满足需求、相对集中、划片新建的原则,由西区人民政府15/户的标准统一新建工具房,并交由村社管理。工具房选址应位于格里坪化工园区范围外,确保通水通电。

(二)发放生产通勤补助。对格里坪化工园区龙洞单元范围内有土地且房屋已搬迁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发放生产通勤补助标准为:1-2人的发放200/·户,3-4人的发放300/·户,5-6人的发放400/·户补助,7人及以上的发放500/·户。生产通勤补助按季度发放。格里坪化工园区土地取得征地批复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化工园区土地租赁停发生产通勤补助。补助对象由村、社动态管理,适时更新人员信息台账,并及时报经格里坪镇政府审核。

其他事项

自公告之日起搬迁范围内抢栽的青苗、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内)外装潢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异议反馈渠道

在公告期内若有异议,可向格里坪镇金桥社区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搬迁范围内多数(超过二分之一)被搬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听证申请的,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听证会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并公告十日。联系电话:3151915

公告时间:2025829日至2025927日(共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攀枝花格里坪化工园区村民房屋搬迁范围图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2025829日           

 

附件

 

攀枝花格里坪化工园区村民房屋搬迁范围图

            

审核: 李峙毅   责任编辑: 李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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