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法拉大桥桥北正下方建设“野能游”水域安全示范点的建议》(闭会1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全民健身热潮和文旅产业兴起,群众亲水需求日益增长,针对您所提出的在法拉大桥桥北正下方建设“野能游”水域安全示范点的建议,区政府副区长蒋莉娟组织多部门实地调研并召开专题研讨会,发现金沙江西区段因其特殊的地理、生态和社会条件,开发游泳场所存在显著风险与不可行性。
一、西区“野游”与浙江“野能游”的情况对比
(一)西区“野游”情况
随着金沙电站、银江电站建成蓄水,亲水戏水游水已成为广大市民关心的话题,游泳成为人们消暑娱乐的热门选择。2023年,群众在位于玉泉街道办事处辖区法拉大桥桥北正下方自发形成了一处“野泳点”,随着人员逐日增多,群众自发将江边道路铺上水泥,修建简易跳水台1处、更衣室2处、座椅1处、野炊点1处,提供来往人员使用。群众通过抖音等宣传,该处俨然成为一处“网红打卡点”,高峰时段每日100余人在此游泳,其中还有部分小孩和老人,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自2023年4月起,玉泉街道办事处对该区域进行打围阻拦墙2层,加装安全警示告知牌6块,安装摄像头4个,联合河门口派出所常态化到现场开展警示教育,对“野游”群体开展劝导工作,但效果甚微,甚至个别群众对于工作人员的巡查、劝导非常抵触。
(二)浙江“野能游”情况
建议中列举的浙江衢州市“野能游”亲水项目,其选址在衢江的上山溪。该水域属于Ⅲ类水质,可进行游泳,年均水温15-25℃。该地在溪水中用分水浮排以及专业的水上运动装备漂浮于河面上,形成8条泳道,水深在1.2米到1.5米。同时具备救生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员等安全保障条件及有洗浴的更衣设施等。在满足群众需求的同时,做到了符合法律规定、保障群众安全。
二、打造西区“野能游”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打造西区“野能游”项目存在法律冲突
根据《四川省内河水运发展规划(2023-2035》,金沙江(干箐沟至雅垅江口,含西区段)现状为六级航道,规划为五级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在通航水域游泳影响通航,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二)打造西区“野能游”项目存在不可控的安全风险
在法拉大桥下“野泳点”打造“野能游”项目在水流、水底坡度、救援等方面不符合安全管理规范。一是该水域离金沙电站主坝体较近,水流复杂,水位变化大,常规单日水位落差达2米,日常流速均大于1米/秒,江岸多为陡峭岩壁,江底断崖式分层,有暗流和旋涡。金沙江水域常规水温保持在12℃左右,低时可到6℃,且江中水温分层明显,与人体温度差距大,易导致游泳者发生抽筋或失温。不符合《自然水域公共游泳场所救生安全管理规范(2021版)》第五条要求:“选址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水流较小(小于1米/秒)和潮汐较小的水域,在水深1.5米以下开放区域水底坡度不大于1:10,无障碍物,尽可能避开潮汐影响较大等不安全水域”。二是西区水上救援力量薄弱,应急、消防、交通、金沙水电站等单位仅有舟艇5艘,专业资质驾驶人员仅有4人,无水面专业救援人员及装备,常规救生人员在急流中施救风险极高,易引发二次伤亡。且地理条件限制,法拉大桥周边无码头,救援车辆无法直达江岸,救援船只及人员也难以快速抵近,无法在黄金救援时间(4-6分钟内)施救。
三、下一步建议
采取警示教育宣传和疏堵结合的方式,消除法拉大桥桥北下“野游泳”存在的安全隐患。一是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等部门联合玉泉街办在“野游泳”区域内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立牌告知并通过喇叭循环播放以劝退游泳者。二是短期内增设安全警示标牌。按照属地原则,玉泉街办在“野游泳”区域内设置禁止游泳警示牌,修护损坏的围栏,增设监控设施并实时监测,加派人员巡查,劝阻游泳者下江游泳。三是拆除群众自发修建的违法设施。玉泉街办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群众在法拉大桥桥北下“野游泳”点修建的违法设施依法拆除,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四是发展“观水不亲水”项目。开发沿江徒步、生态研学、游船观景等低干扰活动,兼顾经济收益与保护需求。五是建设室内游泳设施。筹集资金,开发建设西区恒温游泳馆,满足群众四季健身需求。
攀枝花市西区水利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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