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格里坪化工园区企业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5-09-25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c68fbc8b-474c-43b1-a74d-21f49207468c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09-03
  • 发布日期:2025-09-03
  • 文  号:攀西府规〔2025〕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攀枝花格里坪化工园区企业(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十二届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202593

 

 

攀枝花格里坪化工园区企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强化攀枝花格里坪化工园区(以下简称格里坪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范格里坪化工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等工作,推动格里坪化工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意见》(川应急规〔20232号)、《四川省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入园指引(试行)》(川经信规〔20244号)、《四川省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指南》(川应急函〔20253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格里坪化工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格里坪化工园区内所有已入园和拟入园企业(项目)。

第二章  准入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企业(项目)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现行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规划等有关规定;符合攀枝花市国土空间规划、化工行业发展规划以及攀枝花格里坪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要求;符合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原则。

(二)现行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容积率≥0.6、建筑系数≥30%、绿地率≤20%

(三)根据《攀枝花市西区工业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园区企业(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产业类别

投资强度(万元/亩)

产出强度(万元/亩)

新材料技术

160

200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140

175

资源与环境技术

140

150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190

200

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

180

215

四大新产业

160

200

新能源产业

140

175

高端装备制造业

210

230

新材料产业

160

200

节能环保产业

140

150

化工类

360

400

其他

180

200

(四)新增非化工项目投产后年度亩均税收应不低于15万元/亩,化工项目投产后年度亩均税收应不低于20万元/亩。

(五)园区内新建独立供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最低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不包含取得土地费用;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外商投资的列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省内现有化工企业搬迁入园项目以及化工试验项目除外)。

(六)建设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并同步开展安全设施、环保三同时。化工建设项目由具备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有关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涉及两重点一重的大型建设项目由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七)企业(项目)涉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实施主体按照《四川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川应急规〔20233号)文件要求完成首次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且论证结果为通过

(八)建设项目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关于自动化系统装备建设(如设计、建设符合规范的自动化控制及安全仪表系统)的要求。

(九)入园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达到国家安全、环保、能耗、消防和质量等方面强制性要求。

(十)下列企业(项目)禁止引入:

1.纳入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

2.属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2024年增补版)》《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一批)》《攀枝花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一批)》中禁止或限制类。

3.新建项目的技术、设备属于《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第二批)》(国家安监总局、科技部、工信部2017年第19号公告)、《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规定的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

4.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有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

5.含有劳动性密集场所或倒班宿舍的企业(项目)。

6.建设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落后生产工艺、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工艺设计的新(改、扩)建项目、搬迁使用旧设备的新(改、扩)建项目。

7.新建、扩建涉及硝化、重氮化、过氧化、光气及光气化危险化工工艺或者生产硝酸铵等爆炸性危险化学品,以及反应工艺危险度4级及以上的项目。

8.属于国家、省、市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或限制类。

第四条  严格执行入园企业(项目)准入程序,应包括下列程序:

(一)项目招引。拟入园企业(项目)由区级有关单位负责招引,并组织园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开展考察对接。

(二)园区预审。拟入园企业(项目)应主动联系园区管委会开展园区安全审查预审工作,园区管委会形成拟入园企业(项目)预审意见。

(三)入园会审。拟入园企业(项目)在与西区人民政府正式签订投资协议前,园区管委会应按照预审意见组织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西区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区分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拟入园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从产业准入、选址用地、建设规模、能耗水平、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强度、安全环保规定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是否准入意见。园区管委会应在会审当日出具准入决策咨询意见(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决策咨询服务,形成决策意见。

(四)签订投资协议。拟入园企业(项目)与西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

(五)签订入园协议。拟入园企业(项目)向园区管委会提交入园申请,由园区管委会与企业(项目)签订入园协议书。

(六)办理前期手续。区级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助拟入园企业(项目)办理前期手续。

(七)项目开工。拟入园企业(项目)将有关证件、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开工建设。区级有关部门负责对入园企业(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好入园企业(项目)用水、用电、用气、道路等要素保障及基础设施配套工作。

第三章  退出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及投资协议、入园协议、土地出让协议等有关约定进行建设、生产、经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项目)应退出格里坪化工园区:

(一)因企业(项目)自身原因,入园企业(项目)建设期限、投产期限未按照投资协议、入园协议、土地出让协议执行,且无双方认可调整计划的。

(二)企业(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且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的。

(三)企业(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的产出效益指标未达到投资协议、入园协议、项目建设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协议约定的产出效益指标的,且无双方认可调整计划的。

(四)企业(项目)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重大隐患,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不达标的。

(五)企业(项目)未依法依规进行安全设计,并且在设计诊断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六)因企业(项目)过错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经第三方评估认定无法继续生产的。

(七)企业(项目)存在国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其他要求退出情形的。

第六条  退出程序。

(一)自愿退出程序。企业因自身原因退出格里坪化工园区的,应按下列程序开展退出工作:

1.申请。由拟退出企业(项目)主动向园区管委会提交正式退出申请。

2.退出。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项目)进行研究,拟定具体退出方案报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强制退出程序。具有退出情形之一的企业(项目)应按下列程序开展退出工作:

1.约谈。由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对具有退出情形的入园企业(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

2.整改。由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项目)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项目)应当按期完成整改和验收。若企业(项目)对整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整改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园区管委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给出书面答复或组织听证。

3.清退。企业(项目)未按期整改,由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具体退出方案报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企业(项目)因自身原因退出格里坪化工园区的,应自行承担所有固投建设产生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八条  投资协议、入园协议应根据本办法及实际情况明确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企业新建的项目若为安全、环保、节能、智能化改造项目则不做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等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93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本办法由西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pzhsxq.gov.cn/zwgk/zfwj/zcjd/10243362.shtml

审核: 李峙毅   责任编辑: 李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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