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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XX宾馆(经营者:何XX) 在禁止吸烟场所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案
发布时间:2022-11-23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案情介绍:

  2022年7月1日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XXX号的攀枝花市西区XX宾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1.在该宾馆大厅茶几上摆放有一烟灰缸,其内见盛有数个烟头。2.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经营者:何XX,经营场所: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XXX号,注册日期:2016年10月24日,登记机关: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17年5月4日;以及卫生许可证,名称:攀枝花市西区XX宾馆,法定代表人:何XX,地址: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XXX号,许可项目:旅店,有效期限:2020年7月6日至2024年7月5日,发证机关: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

  案件评析:

  1.违法事实认定

  通过对该宾馆现场检查以及对何XX的询问得知,该店内摆放装有烟头的烟灰缸是因顾客有抽烟需要而摆放的。《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明确宾馆为甲类公共场所,属于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同时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但是该宾馆摆放了用于放置烟头的烟灰缸,可以认定攀枝花市西区XX宾馆(经营者:何XX)在禁止吸烟场所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违法事实成立。

  2.违法主体认定

  现场检查以及调取证据发现,该宾馆提供了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名称:攀枝花市西区XX宾馆,法定代表人:何XX;同时提供了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何XX。因此本案中在禁止吸烟场所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责任主体系攀枝花市西区XX宾馆,责任人为何XX。

  3、法律适用、自由裁量及处罚决定

  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认为:攀枝花市西区XX宾馆(经营者:何XX)在禁止吸烟场所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该履行下列职责:(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之规定,应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于该场所负责人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督促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给予了攀枝花市西区XX宾馆(经营者:何XX)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目前该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4.案件查处感悟

  吸烟不仅影响吸烟者自身的身体健康,同时产生的二手烟烟雾对周围人群的影响不亚于一手烟直接吸入的烟雾。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让不吸烟的人远离二手烟危害是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责任,本案之所以发生,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宾馆经营者何XX管理意识的缺失,二是公众文明意识、健康意识和公共道德的缺失,这几个意识的缺失是公共场所禁烟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每个人都行动起来,通过宣传、劝导、警告等手段制止公共场所吸烟行为,公共场所禁烟虽然任重但并不道远。通过对此案的办理和办理结果的公示,对辖区各公共场所单位树立了反面典型,起到了法律的威慑力作用,为推动全民禁烟奠定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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