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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某超市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发布时间:2022-11-23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案情介绍:2022年3月1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西区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收银台旁货架上发现有清凉喉片(批号:210513,批准文号:Z44021073,生产企业: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5盒,在陈列上述药品的下方放置有商品标价签(万年青 清凉喉片 24片/盒,零售价:16.00元,会员价:15.00元),经查实,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涉案产品风险性低、社会危害性较小,货值金额小,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目前经济较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销售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出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1.责令关闭;2.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清凉喉片(批号:210513)5盒;3.罚款5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

  案件分析:药品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特殊产品,为确保药品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必须严格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必须取得许可,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即由法定的行政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从事药品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许可证书。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承担法律责任,此条计算货值金额时,应当将违法销售的药品计算在内,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为避免货值金额比较低时,导致按照货值金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的罚款数额过低,本条规定,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货值金额,体现了“四个最严”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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