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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发布时间:2022-11-23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案情介绍:2021年5月11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西区某羊肉米线店在熬制羊肉汤时可能添加了危害人体健康的罂粟壳粉。在接到举报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查,对该餐饮店采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试剂对该店的羊肉汤、调味品进行现场检测,共检测4个批次,其中羊肉汤检测的2个批次均显示吗啡含量检测呈阳性。随后我局立即对该店的羊肉汤进行抽样,并将样品送至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验。2021年5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2份:1.(编号:202113***):羊肉汤经抽样检验,可待因、吗啡、罂粟碱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编号:202113***):羊肉汤香料(疑似罂粟壳)经抽样检验,可待因、吗啡、罂粟碱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随即我局对当事人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因该案涉嫌犯罪,2021年5月21日我局移送至攀枝花市西区公安局西区分局立案侦查。

  2021年10月29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川04**刑初***号)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5000元并附带惩罚性赔偿金1640元,禁止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21年12月29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对罗某某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分析:

  当事人从事羊肉米线经营至今已七年,已知晓自己经营义务和责任,为了多招揽顾客,不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抱着侥幸心理在羊肉汤中违法添加罂粟壳粉,已触犯了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我局对当事人作出限制从业的处罚决定。同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通过食品快检手段,为下一步执法提供决策依据。我局也加大了对汤锅、火锅的吗啡检测,偶有经营者添加此类非法物质,着力依法查办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曝光一批违法行为和违法经营者,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此案是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攀枝花市首例落实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到人’,食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工作的落实,能够预防、控制和惩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强化食品监管执法权威,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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