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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冒用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2-11-23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案情介绍:2022年1月15日,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攀枝花市西区某销售部(原名)已于2021年6月注销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注销期间又与房主签订装修合同,存在无照经营的情况。经查,代某2021年8月与房主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该合同上乙方即承包方的签名为代某,在签名处盖有攀枝花市西区某有限公司的印章,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5日将案件信息进行登记并报局领导批准后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代某并未申请并办理攀枝花市西区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不具备使用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但代某与房主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均盖有攀枝花市西区某有限公司的印章。

  代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属于冒用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鉴于代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代某予以从轻处罚。对代某冒用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代某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不具备公司的经营资质,也不具备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代某冒用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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