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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毁坏林木案
发布时间:2022-11-23  来源:区林业局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一、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周某某,男,出生日期1969年6月29日,工作单位:务农,现居住: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金桥村四组(原滥坝村一组)。

  二、简要案情

  2022年4月,周某某以消除公路边树木倒塌安全隐患为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西区格里坪镇金桥村四组(原滥坝村一组)马窝子处公路边集体林地内的25株桉树用电锯割除,并将割除的25株桉树带回家烧柴。经勘验:林木权属为集体,林木起源为人工,林木材积为0.488立方米(规格14-30厘米的0.396立方米;规格14厘米以下的0.092立方米),参照《攀枝花市2016年木材调查价格表》(攀林发〔2016〕130号)规定:涉案的桉树按规格为14-30厘米的,按每立方米270元计算;规格为14厘米以下的,按每立方米190元计算,涉案的桉树价值124.4元。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涉嫌毁坏林木。

  三、处罚法决定及理由

  周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西区格里坪镇金桥村四组(原滥坝村一组)马窝子处公路边集体林地内的25株桉树用电锯割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结合《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周某某如下林业行政处罚:责令于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计25株;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计124.4元。已于2022年5月11日向周某某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攀西林罚权告字〔2022〕第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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