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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发布时间:2022-11-22  来源:区林业局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一、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肖某某,男,出生日期1980年12月8日,工作单位: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金桥村村委会,现居住: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金桥村。

  二、简要案情

  2019年11月,超审核(批)占用西区格里坪镇金桥村七组(原滥坝村八组)牛滚凼处集体林地修路,经勘验:超审批修建道路总长315米,宽4米,占用林地面积1260平方米(1.89亩)。经调取林权证明,林地权属为西区格里坪镇原滥坝村八组,林种为薪炭林。肖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三、处罚法决定及理由

  肖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修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肖某某如下林业行政处罚:责令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原状;并处罚款23940元(1260平方米×19.00元)。已于2022年5月16日向肖某某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攀西林罚权告字〔2022〕第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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