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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车主XX未经许可倾倒建筑垃圾案
发布时间:2021-11-18  来源:区综合执法局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6日,我局收到电话举报,反映2021年3月26日下午16:00时,车牌为川DXXXXX的货车在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苦荞三组倾倒建筑垃圾。

  二、调查处理经过。

  2021年3月26日,我局收到电话举报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检查,发现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苦荞三组附近倾倒有建筑垃圾。2021年3月28至4月26日,经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对本案相关人员做了相关询问调查笔录,经查,2021年3月26日下午16:00时,川DXXXXX货车车主XX,安排自己的驾驶员XX从格里坪火车站运建筑垃圾,到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苦荞三组违规倾倒,在刚倒时就被园区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

  三、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72项:“从轻情形,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决定。责令川DXXXXX车辆车主XX立即清除所倾倒的建筑垃圾(2021年3月26日19:30前已整改完成),并给予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成功经验及教训反思。

  一是拓宽案件来源渠道。此案的问题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接到群众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勘验检查,并及时立案处理,由于发现问题及时,第一时间到现场,便于证据资料收集,提高了办案效率。在今后案件问题线索收集中,鼓励群众积极提供问题线索,及时发现问题,同时加大对问题线索的检查、巡查力度,第一时间掌握现场证据资料,进一步拓宽案件来源渠道。

  二是加强打击固体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宣传。此案中违法倾倒建筑垃圾,是固体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形式,屡禁不止,为从源头把控固体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联合各部门、各企业加强打击固体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宣传,公开曝光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和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区树立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控意识,营造人人关注、支持、参与、配合固体废物污染防控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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