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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XX工贸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1-11-18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7日,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XX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限空间(窑体)作业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公司出具了《现场检查记录》(攀西应急现记〔2021〕031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攀西)应急责改〔2021〕0313号),对该公司有限空间(窑体)作业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XXX、石灰窑厂长XXX进行了询问,形成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都证明该公司有限空间(窑体)作业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行为属实。

  【查处理由及结果】

  攀枝花市XX工贸有限公司“有限空间(窑体)作业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8项(1):“存在1处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攀枝花市XX工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0.1万元。

  【案例评析】

  近几年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频发,但是还有部分企业及安全管理人员对此不重视。此案中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企业认为不是大问题,也好整改,暴露出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通过行政处罚,警示相关企业增强安全无小事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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