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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XXX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1-11-18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6日,按照《攀枝花市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创安2021”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XXX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生产车间现场吊装作业过程中,有两名工人未佩戴安全帽。

  【查处理由及结果】

  攀枝花市XXX工贸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现场吊装作业过程中,有两名工人未佩戴安全帽。”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在吊装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如果发生高空掉物,容易发生伤人事故。督促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帽,能有效控制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作业风险,企业未督促教育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应当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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