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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XX商务酒店为顾客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案
发布时间:2021-11-18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5日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执法大队委托四川XX环保有限公司对攀枝花市西区XX商务酒店(经营者:周XX)的室内空气和用品用具进行随机现场采样与检测,2021年8月13日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面送达了四川XX环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攀X(卫)检[2021]第0650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结果表明:“攀枝花市西区XX商务酒店409房间用品用具中毛巾、浴巾所测的细菌总数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GB37488-2019卫生要求”。

  经调查,攀枝花市西区XX商务酒店409房间为顾客提供的用品用具卫生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通过对该宾馆管理人员周XX的询问得知,采样当天周XX在现场,对采样过程及检测结果没有异议。

  攀枝花市西区XX商务酒店为顾客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室内微小气候、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之规定,应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或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于该酒店积极整改,于2021年8月20日进行了再次检测,相关指标均达到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因此把“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作为裁量基数,其处罚金额按《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规定进行裁量。由于未发现符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至十条有关规定的行为,则按照一般情节进行裁量。给予攀枝花市西区XX商务酒店(经营者:周XX)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分析:

  攀枝花市西区XX商务酒店为顾客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室内微小气候、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之规定。

  本案是在开展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而酒店提供的顾客用品用具要求一客一换,本案之所以发生,主要原因一是攀枝花市西区XX商务酒店缺乏有效的内部质控管理机制,清洗消毒后的毛巾、浴巾在存放过程中,缺乏质控管理,无人员定期检查布草存放管理情况,导致存放在保洁柜底层的布草因长时间未能使用而导致细菌数量不达标;二是攀枝花市西区XX商务酒店工作人员培训不到位,毛巾、浴巾是酒店为顾客提供服务的重要公共用品,在清洗、消毒、储存等环节都应规范操作,避免清洗消毒后的物品遭到污染。通过对此案的办理和办理结果的公示,给辖区内各宾馆、酒店树立了反面典型,起到了震慑作用,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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