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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xx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 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案
发布时间:2021-11-18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2021年5月19日,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西区苏铁中路xx号的攀枝花市西区xx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师开具的姓名为吴xx、许xx、陈xx的三张处方笺,三张处方笺均由该站医师陈xx开具,且均开具有药品头孢噻肟钠。现场该站提供了头孢噻肟钠购进票据,购进数量300支。

  经调查,姓名为吴xx、许xx、陈xx的三张处方笺都是由该站医师陈xx开具的。三张处方笺上均开有头孢噻肟钠,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卫发[2019]47号)文件中附件3《四川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9版)》的规定,头孢噻肟钠属于第三(四)代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类别为“限制使用级”。根据《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授权(第三批)的通知》( 攀西卫健[2020]88号)文件显示,陈xx被授予了“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因此攀枝花市西区xx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师陈xx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行为属于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攀枝花市西区xx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之规定,应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于未发现符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至十条有关规定的行为,本案按照一般情节进行裁量。因此给予攀枝花市西区xx社区卫生服务站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本案中,通过查看该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具的处方和门诊日志发现该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情况,然后查阅票据,再对当事人进行逐项询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查明该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目前,基层医疗机构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势在必行,规范抗菌药物临床使用行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是我国建立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解决患者适宜药品可获得性的基础,是控制不合理药物治疗的重要手段。当前大部分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不能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辅助检查,不能开展抗菌药物过敏反应的有效抢救等情况,使用抗菌药物输注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我局在日常监督中将进一步加大对医疗服务领域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在依法严厉打击滥用抗菌药物静脉输注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加大对基层医师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依法执业的法律意识,合理规避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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