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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XX贸易有限公司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案
发布时间:2021-11-18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6日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委托X公司对XX中小学校饮用水(现制现售水)进行随机抽检,共抽检2个点位,分别位于XX学校第2教学楼教师办公室和七年级四班。2020年12月3日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面送达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评价显示位于XX中小学校七年级四班的饮水机出水所测指标中总大肠菌群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附录4C《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出水水质卫生要求,其他指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附录4C《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出水水质卫生要求。

  经调查,XX中小学校出示了与攀枝花市XX贸易有限公司的净水优化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2019年5月22日至2024年6月30日,其上显示XX校饮水服务由攀枝花市XX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通过询问XX中小学校副校长周某和攀枝花市XX贸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廖某得知,XX中小学校饮水服务由X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饮水设备日常清洗、消毒、更换过滤材料、维护等工作均由攀枝花市XX贸易有限公司负责,抽检采样当天XX中小学校以及攀枝花市XX贸易有限公司均安排人员参与,对采样过程及检测结果没有意见。

  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于未发现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等严重情节,同时攀枝花市XX贸易有限公司积极整改主动消除隐患,并重新进行检测且结果全部合格,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对攀枝花市XX贸易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因此责令攀枝花市XX贸易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XX中小学校委托攀枝花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为其开展饮用水净水优化服务,但在我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其净水优化后的饮用水进行检测时,其检测报告显示攀枝花市XX贸易有限公司净水优化后的饮用水中总大肠菌群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附录4C《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出水水质卫生要求。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供水单位生产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之规定。

  本案之所以发生,主要原因在于攀枝花市XX贸易有限公司作为XX中小学饮水服务的被委托单位,在为XX中小学提供饮水服务过程中,责任意识不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主动监测能力,不能保障为该校提供的饮用水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通过对此案的办理和办理结果的公示,给辖区内提供生活饮用水服务的相关企业树立了反面教材,起到了震慑作用,为全面保障饮用水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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