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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XX工贸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案
发布时间:2021-11-18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4日,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根据社会举报对攀枝花市XX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攀枝花市XX工贸有限公司开展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显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现场出示了朱XX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日期:2020年11月23日,类别:上岗前。

  经调查,攀枝花市XX工贸有限公司出料装车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高温、石油沥青烟、苯。朱XX于2020年5月入职攀枝花市XX工贸有限公司后一直被安排在出料装车岗位工作,攀枝花市XX工贸有限公司在朱XX入职前未组织其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直至2020年11月23日才安排朱XX到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同时调查发现该公司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未取得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攀枝花市XX工贸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于该公司已于2020年11月23日组织朱XX到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其行为符合《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攀枝花市XX贸易有限公司减轻裁量,因此给予攀枝花市XX工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XX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违法行为,攀枝花市XX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4日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后,2021年3月5日攀枝花市XX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提供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因此给予攀枝花市XX工贸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给予攀枝花市XX工贸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分析:

  本案是我局机构改革之后,在职业健康领域查办的第一起一般程序案件,案件经合议小组合议,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均认为证据充分,法律使用恰当,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职业健康检查是保护劳动者的重要手段,是判断劳动者能否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工作的重要依据,能及时发现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早期影响,及早开展预防。《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本案之所以发生,一方面在于攀枝花市XX工贸有限公司作为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意识不强,不能有效的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及时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另一方面在于劳动者法律知识欠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害怕自身检查出问题反而失去工作,对职业健康检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通过对此案的办理和办理结果的公示,给辖区内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树立了反面典型,起到了震慑作用,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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