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1月9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A公司开展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待售医疗器械区货柜下方柜内有10个带密封条的塑料袋,分别标识有 “倍明视倍诺日抛6片、-1.50”、“-1.75 -2.00”等内容的角膜接触镜127个,均无中文标识标签、说明书。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医疗器械主要用于方便顾客需要购买角膜接触镜时试戴体验用,未收取任何费用,上述医疗器械是由A公司总公司配送,为赠品,共配送127个,至案发时,A公司未使用或销售过上述医疗器械,A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中文说明书、标签或外包装,属经营无中文说明书、标签或外包装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鉴于A公司上述涉案医疗器械未进行销售或使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对A公司经营无中文说明书、标签或外包装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医疗器械说明书涵盖了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操作、使用等技术文件,其标签是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要求,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代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而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医疗器械均无中文说明书、标签或外包装。本案涉案产品角膜接触镜为第三类高风险类医疗器械,直接接触人体眼角膜,涉案医疗器械虽为赠品,用于消费者免费试戴体验产品,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及产品质量对消费者存在潜大的危害,消费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规定正确使用,减少其危害,公众对医疗器械的认知较为欠缺,但做为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主体责任,严把医疗器械进货关和查验关,购进的医疗器械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筛查,为进入市场把好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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