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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攀枝花市XX药店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0-11-05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2020年1月9日,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攀枝花市XX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有好百夫康皮肤抑菌膏21盒在售,其包装盒的背面均有“好百夫康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包装盒底部均标有“中国外观设计专利ZL201630399460.6”的字样。经查实,好百夫康皮肤抑菌膏未获得专利。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好百夫康皮肤抑菌膏19盒,经营额285元,获利163.8元。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药品按照药品验收程序进行了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对当事人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63.8元,罚款163.8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当事人销售未获得专利证书却标明专利证号的产品违反了《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下列专利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依据《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专利违法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本案当事人涉及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行为属于外观设计,在日常生活中,专利因其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容易滋生各种专利违法案件。由于该类案件比较隐蔽,不易发现,因此,经营者应加大对专利保护相关知识的学习,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的利益,共同营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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