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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XX诊所(经营者:赵XX)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案
发布时间:2020-11-05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20日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攀枝花市西区XX路XX巷X号的XX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1.在该诊所入口处设有一预检分诊台,预检分诊台处无人员值守,诊所内标有“第二诊室”字样的房间内,见有一着白大褂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未戴帽子、口罩,其白大褂右侧胸部口袋处挂有一工作牌,其上显示有“XX诊所,医师:赵XX”等字样。2.现场出示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XX诊所,地址:攀枝花市西区XX路XX巷X号,主要负责人:赵XX,诊疗科目:内科/中医科*****。

  案件评析:

  1.违法事实认定

  通过对该诊所现场检查以及对负责人赵XX的询问得知,该诊所预检分诊处无人值守,赵XX本人作为医务人员未戴医用防护口罩、帽子的行为,是因赵XX自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已经过去,放松警惕造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而在目前新冠疫情期间,医务人员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和帽子、开展预检分诊等行为均是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必要工作,因此可以认定XX诊所(经营者:赵XX)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违法事实成立。

  2.违法主体认定

  现场检查以及调取证据发现,该诊所提供了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XX诊所,主要负责人:赵XX;同时提供了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赵XX。因此本案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责任主体系XX诊所,责任人为赵XX。

  3、法律适用、自由裁量及处罚决定

  攀枝花市西区卫生健康局认为:XX诊所(经营者:赵XX)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于该机构负责人经我执法人员现场督促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此给予了XX诊所(经营者:赵XX)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目前该诊所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4.案件查处感悟

  贯彻落实医疗机构标准预防制度是各类医疗机构日常医疗活动中重要的工作内容,贯穿整个医疗卫生服务始终,而标准预防制度的执行不到位有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加之今年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对医疗机构执行标准预防制度、医务人员落实标准预防制度以及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更是提出了严格要求。本案之所以发生,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xx诊所管理人员赵XX落实标准预防制度不力;二是医务人员对传染病防控意识不足,对此次疫防控情形式认识不到位,案发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已经进入常态化,但医务人员自认为疫情已经过去,主观的放松了防控意识。通过对此案的办理和办理结果的公示,对辖区各医疗机构树立了反面典型,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为后期有效开展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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