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2025年2月25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3月13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29日
主办:中共攀枝花市西区委员会办公室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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