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某等6人
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分局
申请人吴某某等6人对被申请人所作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行为不服,于2025年3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13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4月18日
主办:中共攀枝花市西区委员会办公室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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