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区林业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2024年10月2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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