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对其作出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有异议,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29日予以受理。2024年4月19日,经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释法说理,申请人于当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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