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某劳动服务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致使第三人不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31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本机关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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