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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供电局以及粟某、周某城、刘某惠不服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
发布时间:2023-09-11  来源:云南省司法厅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案情摘要】某县供电局因其员工周某华被发现猝死在供电所休息室内,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供电局及周某华近亲属栗某、周某城、刘某惠不服,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审理认为,周某华生前系某县供电局下设供电所职工,周某华于2020年1月6日至12日按照单位安排值班,值班期间不得离开辖区、须24小时保持联络畅通。2020年1月9日下午,周某华等人外出完成抢修工作返回到供电所休息室待岗;1月10日上午,周某华被发现仰面平躺在休息室地上不省人事,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检查排除周某华外伤、醉酒可能,确认周某华已死亡,推断死亡原因为猝死。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涉案供电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周某华2020年1月6日至12日值班期间未离开辖区,手机一直处于开机状态联络通畅,已经按照值班要求履行值班职责,应当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周某华死亡原因为猝死,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故意犯罪、醉酒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工伤认定判断标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对视同工伤的情形有明确规定,视同工伤的认定涉及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及时送医抢救等多个条件。实践中,对视同工伤的情形要基于查明的案件事实,并结合工作性质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解释,不能“一刀切”地简单依照法律规定的每天八小时来认定“工作时间”,也不能一概将“工作岗位”局限于日常的工作场所。本案对行政机关正确履行工伤认定职责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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