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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峰不服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案
发布时间:2023-08-28  来源:云南省司法厅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案情摘要】许某峰购买云南某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滇池龙岸项目商品房后,认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该项目未进行消防验收的情况下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备案行为。复议机关审理认为,云南某地产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消防验收材料,向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公司开发的滇池龙岸(南地块)十六区、十七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后该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涉案某地产有限公司造假行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上述违法行为对该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许某峰作为该地产项目房屋购买人,与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基于虚假申请材料作出备案证明书的行为,但因涉案项目已有80多户业主接房,若撤销该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将会对已接房业主的共同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并且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案涉房屋所属项目已基本完成消防验收,不宜作出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问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关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更关系到建设单位及众多购房业主切身利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验证审核。行政复议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履行行政复议监督职责时,既要做到依法监督违法行政行为、及时救济利害关系人权益,又要尽量避免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本案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确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职责,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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