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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明不服某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2  来源:云南省司法厅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案情摘要】某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戴某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违法经营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戴某明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某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戴某明在“是否已经将乘客送达指定地点”的事实上,存在询问笔录和戴某明本人事实陈述不一致的争议,但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现场询问的执法记录视频进行证明,根据行政复议举证规则,不利后果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某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复议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某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做到依法保存证据的问题。国务院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纳入法律明确规定。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无论文字和音像都要完整记录,科学保管存储,确保执法数据的原始、完整、可回溯,保证执法证据的效力和案件办理质量,增强案件办理的透明度。本案对行政机关落实“三项制度”,保证执法规范、减少执法争议,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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