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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际高中、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2  来源:云南省司法厅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案情摘要】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云南某国际高中、云南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发布虚假招生广告进行招生、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恶意终止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董事会未依法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责令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该国际高中及公司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两个条文明确处罚的对象为“民办学校”,而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某国际高中的主办方云南某国际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处罚对象无法律依据;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但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调查且作出该行政处罚的依据全部来源于下级行政机关提交的报告,属于无合法证据支撑作出行政行为;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责令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复议机关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应当正确适用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问题。证据是法律程序的灵魂,是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基石与保障,证据制度是行政处罚法律程序的核心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查,特别是依法收集对违法事实认定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性处罚有重要作用的证据,不能仅凭下级部门情况报告片面主观认定违法事实,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调查取证、准确适用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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