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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罚不当起争议 变更处罚止纷争 —某旅行社不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2-12-06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司法局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旅行社

  被申请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议机关:某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4月24日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6月10日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新疆旅游线路宣传活动中使用“人人都想去新疆 为什么 全世界的美景这都有”“今年最大的特色亮点”“用最少的钱 最轻松的方式和同龄人一起去最多的地方”“性价比最高”“用最少的钱一次游遍新疆精华景点”等宣传用语系客观评价,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即使认定申请人有违法行为,也存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一、宣传用语与公众的网络评价一致,并非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二、申请人对产品的评价系对自身运营旅游产品性价比的评价,不是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三、申请人实施的宣传行为影响范围有限,且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存在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50万元的处罚明显畸重,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不相匹配。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处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一是申请人在网络评价的真实性未确认的情况下就以网络评价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其运营的旅游商品宣传,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宣传。二是申请人提出的“性价比最高”“今年最大的特色亮点”“用最少的钱最轻松的方式和同龄人一起去到最多的地方”等绝对化用语,客观上容易误导消费者的选择,其行为属于在销售旅游产品的商业宣传活动中做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申请人整改情况等因素给予一般处罚,做到了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变更“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圆整)”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圆整)”。

  二、案例评析

  本案中,申请人在进行旅游线路宣传活动过程中使用“人人都想去新疆 为什么 全世界的美景这都有”“今年最大的特色亮点”“用最少的钱 最轻松的方式和同龄人一起去最多的地方”“性价比最高”“用最少的钱一次游遍新疆精华景点”等无证明材料,也无权威官方认定其真实性的用语,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召集众多人员,且多数为老年人,做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于在销售旅游产品的商业宣传活动中做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但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安排所有受邀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排查,排查结果全显阴性,将收取的2900元定金如实退还报名人员,最终未发售新疆旅游团,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应该适用减轻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申请人一般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但未考虑申请人具有减轻情形,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对旅游行业的严重冲击,罚款金额裁量过高,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圆整)”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量罚不当,复议机关决定变更“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圆整)”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圆整)”。

  三、指导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对旅游行业的冲击巨大,无数中小旅游企业面临生死存亡的考验,50万元罚款对于申请人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极有可能导致申请人运营困难甚至濒临破产。2022年6月15日国常会指出,保住1.5亿户市场主体,就能稳住就业、保持中国经济的韧性,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是稳定经济大盘的重要基础,复议机关积极落实国常会的安排部署,立足职能以保市场主体、化解争议为出发点,综合考虑申请人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纠错功能,促进企业稳健发展,切实维护和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积极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政策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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