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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态环境局对某建筑有限公司 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6-03-30  来源:其他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

20251010日,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A建筑有限公司A水电站厂区枢纽隧道工程项目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两处违法排污行为:一是7#支洞施工废水未经沉淀池处理,通过私设的暗管直接排入河道;二是8#支洞的沉淀池未及时清理,抽水泵未开启,导致施工废水未经处理溢流进入河道。上述行为属于典型的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23,700元。同时,依据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处罚决定已生效。

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该案的违法事实清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违法行为的认定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逃避监管排污的行为,无论外排废水是否超标,均构成违法。本案中,尽管部分废水未检测出超标,但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的行为本身已破坏了环境监管秩序,危害性独立于排放结果,依法应予处罚。执法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三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3.《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打击逃避监管排污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一是执法部门并未因废水可能达标而放松监管,而是紧扣“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设施”等违法情节,明确了此类违法行为不以超标为前提的执法原则,有效防止了企业通过“稀释排放”“隐蔽排放”等手段规避监管,守住了环境执法的底线。二是强化“行刑衔接”,形成执法震慑。本案在给予行政处罚(罚款)的同时,启动了行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这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的双惩戒模式,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对抱有侥幸心理的企业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实效。三是规范执法流程,确保精准执法。本案执法过程中,从现场检查、证据固定、立案调查到最终处罚及移送,程序严谨规范。这提示广大执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必须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既要查实违法手段,也要固定违法后果,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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