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攀枝花市某区市民张某在某商业区路段因违法停车,被该市某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粘贴了《违法停车告知单》。张某事后发现,在同一时段、同一路段,存在多辆车辆违法停放的情况,但仅有其车辆被贴条处罚。张某认为,执法部门此举属于典型的“选择性执法”,违背了公平原则,严重不公。为此,张某向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
1.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经审理,调取了执法时段的现场监控等证据,确认了“同案不同罚”的事实。
2.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人(某区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明显不当”,违反了执法公正原则,依法作出决定:撤销该《违法停车告知单》及相应的处罚决定。
【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1.行政处罚的实体依据:执法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地方性法规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处罚,其实体法适用本身并无错误。
2.行政复议撤销的依据:监督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处罚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选择性执法直接违反了公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修订前法律,修订后精神一致):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行政执法必须平等对待所有行政相对人。
【典型意义】
本案激活了行政复议的纠错功能,生动展示了行政复议作为便捷、高效的内部层级监督渠道,如何有效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明确了“选择性执法”的违法性质:通过复议决定,正式从法律上认定“同案不同罚”的选择性执法属于“明显不当”的违法行为,应予撤销,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判例。推动了执法的精细化与标准化,此案倒逼执法部门反思并完善执法机制,从依赖执法人员个人判断的粗放模式,转向依靠科技手段(如全路段监控取证)、统一裁量标准的精细化模式,促进了执法公平。
主办:中共攀枝花市西区委员会办公室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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