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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生活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5-03-17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司法局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3日,攀枝花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NO:SWJG202400***)。报告显示,攀枝花市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蒜蓉剁椒(酱腌菜)中安赛蜜实测值为0.398g/kg,超出标准指标“小于或等于0.3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经调查,案涉蒜蓉剁椒系当事人于2024年2月5日从攀枝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12瓶,单价11.1元/瓶。采购时,当事人查看并索取了供货方的经营资质、票据和检验报告。该蒜蓉剁椒日常售价13.9元/瓶,活动价10.9元/瓶。截至2024年4月23日,当事人以10.9元/瓶的价格销售3瓶,以13.9元/瓶的价格销售9瓶(用于检验),货值金额共计157.8元。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发布召回公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蒜蓉剁椒予以召回,但至案件调查终结,无消费者退回商品。

【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的蒜蓉剁椒中食品添加剂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数量较少。案涉蒜蓉剁椒为预包装食品,当事人作为终端经营者,主观上并不知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外,当事人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组织开展了“违法者讲法普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攀枝花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依法作出免予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当事人过错等因素的基础上,对符合法定免罚条件的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决定。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推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避免了“小过重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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