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消费者向某某局投诉,称其在某家居商行订购的家具并非特定品牌产品。某某局接到投诉后,依法立案并进行现场调查,询问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并收集、调取了相关证据。在完成初步调查后,某某局进行了法制审核,并书面告知某家居商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某家居商行申请听证,某某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后,某某局认定某家居商行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家居商行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家居商行作为家具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详细披露产品信息。根据某某局调查的证据,包括商行在商场内的方位标识、商场导购宣传册内容以及购销合同的标题和内容等,某家居商行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虚假宣传。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于直接关系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案件,经过听证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进行法制审核。本案中,某某局在听证程序结束后未再次进行法制审核即作出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违法。鉴于撤销处罚决定后重新处理不会改变违法事实的认定,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该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法制审核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关键时间节点,强调了行政程序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任何步骤的跳跃或颠倒都可能影响最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法制审核作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重要程序,必须在调查终结且听证程序结束后、处罚决定作出前进行。听证程序中,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量罚建议,以及行政相对人的申辩、质证或提交的新证据,都可能导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处罚结果。因此,法制审核应在听证程序后启动,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本案的判决对行政机关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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