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某旅行社在旅游线路宣传活动过程中开展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圆整)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议认为,申请人在进行旅游线路宣传活动过程中使用“人人都想去新疆 为什么全世界的美景这都有”“今年最大的特色亮点”“用最少的钱 最轻松的方式和同龄人一起去最多的地方”“性价比最高”“用最少的钱一次游遍新疆精华景点”等无证明材料,也无权威官方认定其真实性的用语,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召集众多人员,且多数为老年人,做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于在销售旅游产品的商业宣传活动中做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但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安排所有受邀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排查,排查结果全显阴性,将收取的2900元定金如实退还报名人员,最终未发售新疆旅游团,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应该适用减轻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申请人一般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但未考虑申请人具有减轻情形,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对旅游行业的严重冲击,罚款金额裁量过高,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予纠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圆整)”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量罚不当,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变更“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圆整)”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圆整)”。
【典型意义】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对旅游行业的冲击巨大,无数中小旅游企业面临生死存亡的考验,50万元罚款对于申请人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极有可能导致申请人运营困难甚至濒临破产。2022年6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保住1.5亿户市场主体,就能稳住就业、保持中国经济的韧性,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是稳定经济大盘的重要基础,复议机关积极落实国常会的安排部署,立足职能以保市场主体、化解争议为出发点,综合考虑申请人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纠错功能,促进企业稳健发展,切实维护和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积极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政策落地落实。
主办:中共攀枝花市西区委员会办公室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04030003
网站维护技术电话:0812-591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