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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不服某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案
发布时间:2024-04-01  来源:云南省司法厅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案情摘要】赵某在云南某电信公司办理了“信用购机用户0元省内手机上网不限量叠加包”手机套餐服务,后查询发现该套餐已自动变更为“信用购机用户0元国内手机上网畅享叠加包”,遂向某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请求认定云南某电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并依法查处。某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赵某反映电信公司违法行为属于与其本人无利害关系的举报而非投诉为由,于2021年9月向赵某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赵某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赵某向某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举报材料中包含了投诉和举报两类内容,赵某认为在使用电信公司手机号码有关套餐服务过程中发现电信公司未与其协商擅自更改套餐,损害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责令电信公司恢复其原套餐,属于投诉行为;赵某认为电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请求某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属于举报行为。某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将赵某的请求笼统归类为“举报”而没有区分“举报”“投诉”分别进行处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某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与赵某无利害关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复议机关作出撤销该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区分处理的问题。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应当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区分的关键要看行政相对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出,行政相对人因自身合法利益受损请求行政机关解决该争议的行为属于投诉,行政机关对投诉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反之,行政机关对举报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就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案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统一投诉举报立案受理标准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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