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区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充分体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建立公平公正的烟草零售市场准入条件,引导烟草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攀枝花市西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攀枝花市西区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攀枝花市西区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地理条件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明确和规范。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布局标准对零售点进行设置:
(一)城区街道申请人所申请的烟草制品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
(二)大专院校内经相关管理方同意,申请人所申请的烟草制品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小于50米;
(三)以集中交易农副产品、食品为主的农贸市场和集贸市场,场内经营商户不足200户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场内经营商户200户至500户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场内经营商户500户以上的,零售点设置不超过8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小于30米;
(四)以集中交易机电、装饰、建材、花卉、服装等为主的非食品类集贸市场,在管理方允许的前提下,场内经营商户不足200户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200户至500户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场内经营商户500户以上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8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
(五)居民小区住户不足200户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住户在200户至500户之间的,零售点设置不超过3个,住户在500户以上的,零售点设置不超过5个,且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小于50米;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申请所在区域间距标准的50%设置零售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
(一)因学校、幼儿园新设、搬迁或通道进出口改变,导致原有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距离不足50米,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主动申请搬迁新办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实际经营地址改变,原持证人提出申请的;
(三)具有本区户籍的现役军人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出申请的;
(四)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三级)和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且家庭经济困难,由残疾人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的。
第七条 酒吧、餐馆、茶楼、超市、宾馆、KTV、农家乐、康养度假中心等经营面积达到200平方米,大中型商场经营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设置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
第八条 在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内设置的便利店,设置零售店不受间距限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不符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九)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间距”,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允许通行的最短人行距离进行测量,测量基准点为目标大门的中间点作为测量基准点。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须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且同一申请人在西区行政区域内只能放宽一次。
第十三条 残疾人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残疾人证》,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不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无稳定生活保障,残疾级别三级以上且不能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同一申请人在西区行政区域内只能放宽一次;家庭经济困难要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不小于、不超过等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攀枝花市西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18年7月5日实施的《攀枝花市西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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