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早餐车的规范管理,切实解决城区早餐车占道经营、食品安全及环境卫生等问题,特制定《攀枝花市西区早餐车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西区城区早餐车的规范管理,维护城区市容秩序,方便居民生活,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区范围内早餐车的设置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早餐车, 是指在依法确定的经营区域和时段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公共场所且以车辆为主,提供早餐服务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 早餐车设置要遵循“方便市民、秩序井然、卫生健康、有利监管”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通过规范管理, 监管食品安全, 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早餐车对城市交通、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等的影响。
第二章 规划设置
第五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属地街道(镇)为全区早餐车规范管理的牵头协调部门,负责以清香坪为试点,打造西区早餐车规范管理样板;制定早餐车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审核各街道(镇)早餐车规范管理方案;配合街道(镇)对早餐车进行登记备案; 组织协调对早餐车的专项整治工作和联合执法检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各所负责对辖区内早餐车的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进行日常监管。
第六条 各街道(镇)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早餐车的规范管理,制定方案,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核。按照优先安置本辖区低保户或困难人员的要求, 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配合下,确定早餐车经营户数量和经营点位。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对早餐车进行日常监管。
第三章 申报备案
第七条 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营者在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首先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再向属地街道(镇)提出申请,经属地街道(镇)审查合格,发放登记卡后,可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早餐车。
第八条 早餐车点位确定后, 各经营户的摊位顺序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如点位上的摊位数量满员,经营户必须无条件接受街道(镇)的统一调配。早餐车经营期限为一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申报备案。属地街道(镇)审查合格并发放登记卡后, 应在三日内将登记信息书面告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区域, 严格实行定时定点文明经营,特殊情况需移动位置,需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街道(镇)审批,变更经营区域审查登记后,属地街道(镇)应在三日内将变更登记卡信息书面告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获得登记卡的早餐车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早餐车的登记卡,如违规出租、出借、转让登记卡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早餐车经营户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违反下列规定的,各部门各司其职,根据职责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情况严重的,由属地街道(镇)注销登记卡:
(一) 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攀枝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二) 按确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经营:
1.按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属地街道(镇)现场指定的规范经营点位设置早餐车,不得超线、占道经营。
2.每天的经营时间为 6:00—9:00。
(三)早餐车要做到 “三定六统一”:即定人员、定地点、定标准;统一餐车样式、统一营业服饰、统一环境卫生、统一招牌广告、统一营业时间和统一管理办法。
(四)经营人员应持健康证经营,证件不全或信息不符合不得营业。
(五)不得经营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食品,早餐车供应的食品和包装应达到卫生、便捷、环保、安全要求。
(六)严格执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早餐车经营者所产生的垃圾由经营人员负责清扫, 保持早餐车周边整洁有序。
(七)不得在规范经营点内擅自接水接电、摆放桌子、私自设置棚亭。
(八) 爱护经营点内的公共设施、 绿化树木, 不得擅自改变、破坏公共设施。
(九)不服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属地街道(镇)管理的。
第十二条 经营期间,若遇重大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属地街道(镇)有权暂停经营或撤销规范经营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 《攀枝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19 年 7 月 29 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西区司法局 主 办
攀枝花市西区党政网管理中心 承 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