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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资源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基本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1-22 阅读次数: 选择阅读字体:【 小】
 

攀枝花市是我国西部资源最富集、配套条件最好的地区,为加快资源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增强我国西南和四川省的经济发展实力,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1992年25号文件决定建立“攀西资源综合开发区”,包括攀枝花市全境和凉山州八县一市一区一镇。攀枝花是我国在西部地区布置的生产力增长极核,是开发区内最具先行发展条件和基础产业初具规模的地区。根据“开发区要特事特办,快事快办,省里各部门应下放的权力,要尽量放够,一步到位”的要求,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资源综合开发区”的主要特点,比照沿海经济特区有关政策、措施,制定本规定。

一、总 则

1、开发区“资源”包括金属及非金属矿产资源,水能及煤、光能等能源资源及森林、种养殖等生物资源。

2、攀枝花资源开发,应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对外开放;延续深度加工,实现综合利用;运用全新机制,谋求滚动发展。

(1)、立足资源开发。实行资源配套开发和工贸农等产业问协调发展。同时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同步优化。

(2)、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其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商),进行资源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兴办机场、电站、交通等基础设施,发展信息、旅游、金融保险、社会服务等第三产业,兴办农场、果园等。积极鼓励外商进行成片开发和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3)强化好度加工,实现综合利用。鼓励发展以资源开发为基础的高附加值及高新技术行业,特别鼓励对共生矿金屑的回收、冶炼和加工,尾矿、高炉渣、粉煤灰等各种二次资源等的开发利用。

(4)运用全新机制,谋求滚动发展。积极借鉴沿海经济特区的有益经验,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以资源大开发的相对优势,吸引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加速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3、实行优惠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特区对内外投资的优惠政策都在“资源综合开发区”攀枝花市内实施,对鼓励的投资方向和项目给予更加优惠的待遇。

4、严格执法。开发区内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本政策实施意见有特别规定的,按本政策意见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变动者,按国家有关政策适用规定执行。

严格依法保护内外商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5、灵活有效管理。市行政区域与“资源综合开发区”所辖攀枝花全境为重叠区,市政府行使开发区管理职权。市级各有关部门为其管理部门。

(1)、设立攀枝花市资源综合开发委员会,管理、协调有关资源综合开发区的特别事务,下设办公室为其办事机构。

(4)、设立攀枝花证券公司,经营和发行资源开发的债券及股票等有价证券。

(5)、在适用法律、法规范围内,主要经济、涉外活动按国际惯例办事。

(6)、设立攀枝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行国在资产的管理与经营分开,促进国有资产不断增殖。

6、市内所设内资企业视同外商企业待遇,享受除流转税以外的优惠待遇。

7、经济开发小区启动,逐渐扩大范围。

8、本政策意见以下所称“特殊政策”及“特殊管理”,为有别于同期国内其他未实行“资源综合开发”地区而言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特殊政策

9、外商在市内投资实行对等的“国民待遇”,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与市内其他企业平等竞争。

10、市内外商企业享受比经济特区税率税收减免和财政优待政策更优惠的待遇。

(1)、凡开发区允许开办的外商企业享受《外资合资合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它 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经济特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税收减免优惠,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技术先进符合鼓励投资的基础产业等投资方向的企业,区别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税率减免税期规定。利润用于再投资部分的免征所得税。

(2)、外商个人所得税按应征额的30%执行。

(3)、关税和进出口税收按《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及有关规定比照经济特区执行。市内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需引进的国外技术装备,应享受免征关税的优惠。

11、外商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及其它相应的国内短缺及空白的产品,可全部内销,同时享受减免税待遇。

12、外商使用非耕地及耕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的最优待标准执行。凡从事农业、种养业及森林营造业者,土地可以不转变所有制,免交土地占用税。

13、除国家专营行业外,外商企业可以“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享受按市场经济规则办事的充分经营自主权。

14、外商在区内的合法收入税后可自由汇出,外商在国外收入汇入时,不论其纳税与否,均免征所得税。

15、外商出入国境,随时给予方便,手续从简。

16、台湾、港澳同胞、海外华侨投资享受更加优待的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特殊管理

17、投资管理。

(1)、投资方式。主要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经营,补偿贸易,租赁、购买区内企业或政府发行的有价证券,向区内企业投放贷款等。

(2)、合作、合资出资方式。外商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或专有技术等进行投资。区内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无形技术出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有形技术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3)、投资项目审批。区内投资2亿元以下的生产项目和50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不需国家综合平衡,自筹资金的,由市政府审批。超过此限的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原则上一百万元以下的中小型项目由投资者自主决定,直接登记。

(4)、投资程序。

1)、兴办区内外商投资企业需审批的,向区内有关政府部门提交项目意向书:由外商申请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由区内合营者申请提交;由外商申请独资经营的,自行提交。自提交之日起15日内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或答复期,有关部门发给批准书,需办采矿权、勘控权证也一并办理。在权限范围内而超过时限又末答复者,视为当然批准。

2)、由投资者在得到批准书及相应权证后,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需使用土地者申请使用证及办理信贷、保险及外汇事项。

(5)、外商注册资本及其他合同内资金必须及时到位,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18、区内企业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1)、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由企业自己决定,国家不下达指令性计划。

(2)、企业可以自主雇请华侨、港澳同胞或外籍职工或我国公民担任技术、管理工作。

(3)、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决定职工劳动报酬标准,形式以及奖惩。

(4)、凡符合一定条件的注册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凭企业营业执照办理进出口业务。

(5)、鼓励企业实行股份制。

(6)、鼓励企业进行专业化分工协作。

19、资源及其开发的管理。

(1)、国家规划矿区由国家立项、审批,市进行配套建设;其它矿区由市政府自主立项、审批。

(2)、实行资源开发与资源保护并重,并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3)、矿产勘探、设计、采矿,按《矿产资源法》及有关实施细则管理。

(4)、资源权属争议的预防和调解、仲裁,在立项、审批及勘探权、采矿权合同中予以明确,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5)、资源与土地的权益矛盾,依合同严格规定。资源权益的使用权的获得即获得土地权益,以资源为主计算;但土地权益不得包括资源权益。

(6)、中小型矿藏及其它国家不直接控制的资源实行有偿转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20、土地管理。

(1)、耕地1千亩,非耕地3千亩以内,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审批,报省政府备案。

(2)、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转让,但不得包括其中的其它资源。

(3)、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屑政府权益,其它所有制形式的土地须先行征用,需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

(4)、农用土地可实行也可不实行转让。不实行转让者,农民可采用土地入股兴办农业企业,与外商进行经济合作。

(5)、矿产资源为国有权益,其中土地所有权也须转为国有方可办理采矿权;勘探权不在此例。

(6)、国有土地及其它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在规划区及合同范围内允许外商自主开发。

21、房地产管理。

(1)房地产实行商品化管理。

(2)、房产与地产实行合并责任,以房产为主体。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为政府基础设施开发基金,用于扩大投资。

(3)、房地产可用于信贷及风险、抵押或进行转让、出租、拍卖。

22、信贷管理。

(1)、专业银行企业化,实行信贷、利率市场化。

(2)、鼓励开展矿产资源勘探、高新技术风险保障基金业务。

(3)、鼓励开展进出口、补偿贸易等信贷担保。

23、劳资管理。

(1)、外商企业应允许工人、职员按《工会法》要求设立各种工会;

(2)、劳动用工实行合同制;

(3)、劳动工资采用多种形式,工资待遇可由工会一资方谈判解决;

(4)、劳资争议主要采用调解与仲裁形式,对调解或仲裁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依法保障劳方和资方的合法权益。

24、有价证券管理。

(1)、允许市内企业发行各种股票、债券。

(2)、经批准股票可易地上市。上市公司经国家批准可在金融中心。发行B种股票,或在国外金融中心发行B种股票。

(3)、设立与主要股票交易所联网的证券机构与自动报价系统。

25、外汇汇管理。

(1)、企业自创外汇可在市内现汇留成。

(2)、外汇不能自求平衡的,可参与外汇调剂,区内设立外汇调剂中心分支机构。

(3)、企业和个人可在市内以外汇结算。

四、其 他

26、本政策规定适用于整个攀枝花市行政区域,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7、本政策规定为指导性文件,政府各职能部门具体细化、执行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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